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2008年7月,在一房地产中介公司处,赵某清与李某刚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刚将座落于中山市坦洲镇的一处房屋出售给赵某清,赵在签订合同后即支付定金5万元给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李某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赵遂将李某刚及其配偶王某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群、李某刚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被告王某群、李某刚委托本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就本案的关键事实问题,本律师详细询问了李某刚及王某群。本律师发现,李某刚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经过其配偶王某群的同意,王也一直都对李私自卖房的行为不予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涉案的房地产登记在李某刚的配偶王某群的名下,在未经过王某群的同意下,李某刚与赵某清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王某群至今仍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实际上已变成了一份无效合同,原告不能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月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认为本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判决被告只需退还已收的5万元定金,无需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