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李子彬谈产品召回制度13837287806
学校代号 10532 学 号 S06192032
分 类 号 密 级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学位申请人姓名 李子彬
培 养 单 位 法学院
导师姓名及职称 王全兴
学 科 专 业 法律硕士
研 究 方 向 经济法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4月
学校代号:10532
学 号:S06192032
密 级:
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学位申请人姓名: 李子彬
导师姓名及职称: 王全兴
培 养 单 位: 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律硕士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4月
论文答辩日期: 2009年5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郑鹏程
A Discussion into Several Aspects of the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by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1 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Judicial Master
in
Economic Law
in the
Graduate schoo1
of
Hunan University
Supervisor
Professor wangquanxing
April, 2009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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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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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随后被其他国家所引进,现在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比较完善,较好的保护了本国消费者的权益。但在我国,该制度却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自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商品极大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遗憾的是,大量的缺陷产品充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市场秩序处于严重的混乱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什么样的产品才是缺陷产品?如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我国现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本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如何借鉴学习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以期能够抛砖引玉,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
本文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详细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以期能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给予某些启示。
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对策是本文的核心,也是创新之处。从对已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产品召回基本法律和建立健全相应配套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使召回制度的实施存在较大困难;仅仅依靠诸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又不足以涵盖所有缺陷产品;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使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实现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些都在本文中得到了有效解决,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才能更好的维护我国良好健康的社会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解决对策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later was introduced into and followed by other countries. This system has been pretty mature and has been benefitting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West. However, in China, the system is only in its infancy. Since our country’s first efforts to enhance the market economy, the vast range of merchandise has gradually met the people’s needs in production and daily life. Despite all the progress, unfortunately, defective products could be found in every corner of the market, which is a threat to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Accidents related to defective product happen from time to time and threaten to throw China's market order into chaos. What lies behind this phenomenon? What kind of products could be defined as defective and how to recall defective products? What problems are there in China’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what can we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experience? These questions constitute the main issues which shall be discussed in length in this paper and proposals will be give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s well as its intended value and goal. Meanwhile,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food recall system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demonstrated in order to throw light upon China’s initiative to build its ow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Putting forward the proposal to perfect the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not only the core of this thesis, but also its innovation. The discussion covers issues regarding the perfection of the existing law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nstitution of a sound mechanism. The flaws of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make it not easy to carry out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t is inadequate only to rely on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Recall of Defective Auto Products ", "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Recall of Defective Foodstuff", "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Recall of Defective of children’s toys," and "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Recall of Drug ",which do not cover all relevant issues; the lack of relevant supportive mechanisms render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unguaranteed. All these problems, however, are approached effectively in this paper and it is hopeful that with a sound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the healthy social order of our country will be maintained, consumers’ interests protected, and the goal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chieved.
Key words: defective products;recall;counter-measure
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I
摘 要... II
Abstract III
第1章 绪 论... 1
1.1 相关概念的解析... 1
1.1.1 产品的界定... 1
1.1.2 缺陷的界定... 2
1.1.3 召回的界定... 3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3
1.3 文献综述... 4
1.4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6
第2章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和价值目标... 7
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7
2.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目标... 7
2.2.1 公平正义价值... 7
2.2.2 安全价值... 8
2.2.3 秩序价值... 8
第3章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9
3.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9
3.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有问题的原因... 10
3.2.1 众多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缺失,处罚力度过轻... 10
3.2.2 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不明... 10
3.2.3 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次低,原则性过强... 11
3.2.4 缺陷产品认定标准双重化... 11
3.2.5 召回义务主体范围狭窄... 12
3.2.6 有关政府部门职权不清... 12
3.2.7 操作中缺乏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 13
3.2.8 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缺失... 13
第4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及启示... 14
4.1 比较不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异同... 14
4.1.1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 14
4.1.2 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制度... 18
4.1.3 英国食品召回制度... 20
4.1.4 比较不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21
4.2 国外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2
4.2.1 完善食品召回法规... 22
4.2.2 采用平行管理模式... 23
4.2.3 召回主体的确定... 23
4.2.4 加强执法监管... 23
4.2.5 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23
第5章 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 25
5.1 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25
5.2 制定我国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 26
5.2.1 立法体例... 26
5.2.2 立法原则... 26
5.2.4 召回主体... 27
5.2.5 召回标准... 27
5.2.6 召回程序... 28
5.2.7 法律责任... 30
5.3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31
5.3.1 明确各主管部门之间职责,严格执行监管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力... 31
5.3.2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 32
5.3.3 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检测认定标准、检测手段及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 32
结 论... 34
参考文献... 36
致 谢... 38
相关概念的解析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必须首先对以下概念从法学的角度做出明确、科学的界定。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
选题背景及意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是指生产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以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本文的选题背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产品召回制度本身就是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它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其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源于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项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及优越性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再次,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市场上出现大量存在缺陷的产品,对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例如本文所提到的三鹿奶粉事件等。加速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任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加以解决。最后,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有《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但以上立法在法律位阶上较低,具体操作性不强,对召回的产品范围也仅仅局限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和药品等。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来说,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现有的制度仍相当的不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从理论上看,虽然我国众多学者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国产品召回的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立法仍没有出台,现有的理论仍有继续完善的必要。本文首先在众多学者研究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资料梳理;随后对产品召回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和价值目标;最后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在实践层面上,本文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基本构想:一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合理规定。例如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不至于因为所承担的产品召回责任风险而垮掉,很好的保护了某些优秀的企业。另一方面,对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当然,它们必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补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有所启示和帮助,这也是本文的实践意义之一。
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种类日渐丰富,缺陷产品出现的几率愈见增多,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具有预防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特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全面、有效地起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和完善健全的欧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障碍。现笔者就阅读范围内的文献做一简要概述。
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研究为数不多,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里关于“产品召回”的论文有37篇,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里关于“产品召回”的相关文章有222篇。整理一下这些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众多学者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一些相关概念的解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保树的《经济法原理》、张云的《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张晓红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初探》、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等。笔者认为,上述这些专著和文章都对产品、缺陷、召回概念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详细清楚的界定,使我对这些基础概念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性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整个产品召回制度。第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方面的资料为数众多,相关资料有张雁涵的《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蓝威《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设计》、何红丽的《关于构建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黄邦道的《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张云的《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等专著或文章。其中,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对本文的写作具有较大的启发。第三,就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方面的资料而言,数量上还是较多的,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对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给予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起到了较高的引导作用。其他的文献资料还包括王若聪、郑增忍等人的《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李世敏的《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薛贵滨的《构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及郝翔鹰的《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等。以上文章均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做出了详细介绍,其中一些先进理念和制度很有必要引入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乃至整个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后,在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资料方面,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薇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刘哲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实行惩罚性赔偿》、刘欣然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应坚的《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刘静的《产品责任论》、王利明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和《惩罚性赔偿研究》、张云的《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及王泽鉴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其中,张云在 《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中对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构成要件、功能及国外制度的比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于本文的创作起到了很大作用。徐士英在《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中特别提到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建立对于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包括建立健全产品技术型法规和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本文基本内容包括绪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和价值目标;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及其启示;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五个部分,研究框架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论文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的框架和研究方法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和价值目标。
第三部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四部分: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及其启示。主要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做出比较,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乃至整个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给予了借鉴。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分别从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产品召回法及相关配套机制做出详细阐述,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
(1) 文献调查分析方法:通过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去查阅国内有关产品召回方面的专著、论文等,综合其中和观点,引用有价值内容,并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展开论述。
(2) 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外立法成果,探索更适合现阶段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体系。
(3) 归纳分析演绎推理法: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找出现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建议和制度设计。
笔者期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安全公平的和谐社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关于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5]。另一种观点认为,召回产品不是生产者违反义务的后果,而是法律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即不管商品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约定,只要缺陷产品被检测和发现,生产者都有义务召回同类缺陷产品[6]。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什么是义务?就是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什么是责任?就是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益,即惩罚。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由法律为了防患于未然为生产者设立的普遍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如果法律规定了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那么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是履行法定义务本身,而不是承担责任。在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公法责任,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生产者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目标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其中,美国最早确立了该项制度。1966年,美国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此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众危害的立法中引入了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我国尽管也在产品召回制度构建上做出了一些努力,包括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一些地方法规,例如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安徽省制定的《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和湖南省制定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同时在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而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第一,很多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后,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生产商或经销商漠然面对,无动于衷,不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强制其履行召回义务;即使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生产商或经销商宁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等,也不去履行召回义务;第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操作性差,无法在现实实践中加以具体应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也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经营者在缺陷产品危害事故发生后应向哪一个具体部门报告、在告知消费者时采取的方式以及采取的是何种具体措施。类似这样的模糊法律规定普遍存在于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中;第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大多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台,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例如,2002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成为我国第一次规定召回制度的地方性法规。随后2004年和2007年我国又相继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它们的实施,将对维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它们要么具有行政区域限制,只能在某一特定范围保护当地消费者权益,要么是法律位阶过低,不足以发挥应有的效力;第四,在实际生活中,当发生产品损害事件时候,如果要追究生产商或销售商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证明造成损害发生的产品属于“缺陷产品”,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到底什么样的产品是“缺陷产品”,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第五,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无一例外的规定缺陷产品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仅仅生产商承担召回义务,而同样可能存在过错的经销商等相关主体却不承担召回义务,完全不符合现实情况需要。在现实商品交易中,消费者面对的大多是经销商们,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最直接方便的方式就是找到当初出售商品给自己的销售商们,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恰恰违反了这一合理次序,其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第六,任何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过错,导致一些缺陷产品的出现,流入市场,进入广大的消费者家庭。一旦发生缺陷产品侵权事故,企业当然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负有产品召回义务。这样的结果很可能造成某些本来诚信经营的企业破产,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第七,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其中贸易往来频繁,大量的国外产品涌入我国,其中难免夹杂着大量的缺陷产品,威胁着国内每一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八,我国政府在产品召回管理中效力低下,国内市场缺陷产品召回治理混乱。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有问题的原因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汽车行业,之后被引入其他国家,进入食品、药品、儿童玩具等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各国都已被写入法律,国外企业都有整套完整的召回制度,一旦产品发现缺陷,立即启动召回制度,将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产品召回制度不但遵循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还体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尊重财产、关注环境的终极关怀,因此在现代产品安全管理中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调控手段[17]。
我国虽然在2007年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是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在食品领域作出的又一规定,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但是与国外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相比而言仍有较大差距,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合理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所以下文将重点介绍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有所帮助,从而进一步对我国整个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比较不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异同国外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食品供给结构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食品品种丰富多样,数量供给充足。但遗憾的是,食品数量在满足需求的同时,质量却存在着严重不足,仅每年发生食物中毒的案例至少波及20万-40万人,消费者使用劣质食品而中毒死亡的现象层出不穷 ,屡见不鲜,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管理食品市场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有必要参考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比较法擦亮了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一些缺陷和弱点[20]”。以达到有效的调控食品市场,激励企业提高食品质量,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的目的。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现就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于产品召回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此法对于建立系统的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却不适应。所以,一方面要从立法体例上体现其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以外,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一些具体的问题。首先,该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有一个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里提出了两个概念:不合理危险和强制性标准。但是,产品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使一件产品符合了该强制性标准,也并非同时就符合不合理危险这个标准,在强制性标准确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然有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所以,缺陷的基本含义应当是不合理危险,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却没有对此矛盾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其次,产品缺陷与缺陷产品并不是一个概念,《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缺陷不能直接适用于缺陷产品立法。产品缺陷包括很多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开发缺陷和警示缺陷[22]。其中前三种缺陷形成的缺陷产品,应当实施召回,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最后一种缺陷则不是形成缺陷产品的原因,不应当属于召回的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没有专门规定缺陷产品,不符合现实的发展要求。为了保证立法的完整性,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法》有必要补充规定缺陷产品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缺陷产品召回责任。
作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存在不足之处。该法关于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现实操作性较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缺失了关于违反第18条的告知义务和采取防范措施义务的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此以外,对于其他有关的条款也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例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3条第2款做出修改,使生产者承担召回产品的各种合理费用,而不仅仅限于大件商品。
新颁布不久的《食品安全法》尽管在第9条对食品召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为原则性的规定,现实意义不大。除了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的质量才能够得到提高,从而减少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产品。所以,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现有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仍需要完善,同时要考虑到整个立法的协调与统一,要有各自的着重点,以便与将来专门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相互呼应,既血肉相连又不相互重复,使未来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效可行,真正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利的平衡。
制定我国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一个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尤其是美国、英国、日本、法国、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中国台湾等都纷纷建立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上,世界各国虽然做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毫无例外的都是采用单一标准,其核心是产品没有提供或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也即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相比较而言,我国众多学者对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产品质量法》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中,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了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远远走在了世界前列。所以,在没有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之前,我国只能先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但根本之道还在于尽快制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是安全、公平正义、秩序等。起源于美国,现在广泛流行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当初设立的初衷即是追求安全、公平正义、秩序的实现。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一系列制度建设中也要以此为目标,从产品召回的主体、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及召回监管机构职能分工等各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到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当前,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最近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再次凸显了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在做好法制宣传的同时,我国应弥补现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放弃《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认定的双重标准而选择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单一标准,即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措施和不召回缺陷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笼统化的规定也要给与细化,使之在实践中具有操作性。
(2) 借鉴学习国际有益经验。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已经走在我国前列,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先进理念,为我所用。例如,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动态监控,保障亿万家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学习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严厉的惩罚制度来对付那些不愿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上和经销商等。
(3) 建立健全适应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良好与完善的立法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前提,但与之相适应共同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机制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除了具备完备的召回制度法律法规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召回管理过程中职能分工明确,有力的保障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的建立,使得生产商和经销商们在面对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从而以正确、高效的方式面对来自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各个环节的问题,以较低的、可预见的成本避免危机,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
缺陷产品是我国近几十年来经济、社会的顽疾,它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导致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给我国居民社会经济福利和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败坏了我国商品的市场信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发展中的中国必须顺势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的法学研究仍很艰巨,相关对策的提出与付诸实施仍存在一定障碍。
在本文的论证中,笔者针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参考其他学者和专家意见,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全方位的解决对策,这正是本文的主要价值所在。笔者深刻认识到在这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对策仍欠缺完善。本文提出的关于制定一部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法律的构想,合理性与可行性仍有待于现实实践的检验。只有在理论和实践中互动的辩证发展中,才能日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必将推动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更好的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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