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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考点:探矿权和采矿权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曾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然仍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但是已经允许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有条件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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