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天然孳息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