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4年3月,李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办了长城借记卡一张。2008年12月,李某在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的ATM机上使用该借记卡取款时,犯罪分子赵某等人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窃取了李某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之后,赵某等人复制该卡,通过ATM机取现和刷卡消费等手段,盗取了李某借记卡内的资金共计9万余元。李某再次使用该卡取现时,发现卡内金额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当天的ATM机监控录像,后将赵某等人抓获。李某因卡内资金被盗,与银行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共同赔偿其卡内被盗资金及利息。
这是2010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民商审判”栏目刊登的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王卉青、陆蕾二位同志《本案是储蓄合同纠纷还是信用卡纠纷》一文(下称王文)所用的案例。王文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是李某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二是李某与工商银行间的委托发起电子指令的关系;三是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间的业务清算关系。
笔者认为,王文对后两个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文章未注意到银行卡跨行交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现作如下分析,以与王卉青、陆蕾二位同志商榷。
王文认为,工商银行是根据加入银联网时作出的付款承诺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的。然而,工商银行为什么要作此承诺呢?换言之,此承诺有何法律意义?王文并没有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无论工商银行还是中国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只有在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签订“入网协议”后,才能加入到银联网中。而至少需要两家银行加入到银联网中,才能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就本案而言,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分别应与银联签订“入网协议”,才可加入到银联网中。笔者认为,单就中国银行与银联之间的“入网协议”,可分解出以下三个委托合同关系:
一是中国银行与银联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务为银联向中国银行提供该行客户在工商银行交易信息的转接服务,主要包括:银联将工商银行受理、发送的中国银行客户取款、查询的申请信息转发给中国银行;银联将中国银行发送的同意取款及查询结果的信息转发给工商银行;银联将工商银行发送的已取款的信息转发给中国银行;银联将中国银行发送的资金清算信息转发给工商银行。
二是中国银行与银联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务主要为:就中国银行委托工商银行为其客户提供付款、查询服务,银联受中国银行之托以自己名义,与工商银行订立合同。可以看出,此合同关系与第一个合同关系相比,仅是委托事务不同而已。
当然,对第二个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中国银行委托事务,银联并不与工商银行订立专门的书面合同,而是将它包含在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入网协议”中。该协议一经签订,便使中国银行与银联所签“入网协议”随即分解出笔者所称的第三个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为工商银行,受托人为中国银行,委托事务主要为中国银行为工商银行客户提供付款、查询的代理服务。同样,工商银行与银联所签“入网协议”也该可分解出三个委托合同关系,而第三个委托合同关系是随着中国银行与银联所签“入网协议”而产生,委托人为中国银行,受托人为工商银行。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支持笔者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第一条有关“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表述,足以支持笔者所认定的第三个委托合同关系;而该条有关发卡银行须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则间接表明笔者所认定的第一个委托合同关系是正确的,否则,银联是无权收取网络服务费。依《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银联可以接受中国银行(或工商银行)委托,以自己名义与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订立合同,这正是第二个委托合同关系的含义所在;而跨行交易是各家银行众所周知的,使得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在订立该合同时知道受托人银联与委托人中国银行(或工商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这又为笔者所认定的第三个委托合同关系提供了另一法律依据。
本案中,工商银行接受李某的取款申请以及向李某付款,是在履行其作为受托人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义务,而非王文所认为的是在接受李某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委托。这便是工商银行承诺付款的原因或法律意义所在。银联将取款信息转发给中国银行及将中国银行的应答信息转发给工商银行,是在履行其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义务。中国银行通过银联向工商银行清算资金,是在履行其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义务,因而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业务清算关系。
综上所述,银行卡跨行交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首先表现为有多个合同关系,包括了前述三个委托合同关系和客户与发卡银行之间的银行卡合同关系(含储蓄、结算等内容)。其次,它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一家银行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银联同时是各家银行的受托人。加之在形式上仅有银联与各家银行签订的“入网协议”,而该协议又是多个合同之集合,使得人们往往难以区分它的复杂性,以至于发生了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