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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案件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0-02-08    作者:刘江律师
据宁波晚报2009年6月8日报道:潘先生最近很是郁闷,自己的借记卡一直带在身上,竟突然收到手机短信说被刷卡消费了79万多元。潘先生到银行一查,证实这笔钱还是在香港被盗刷的。潘先生认为是银行安保不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5月26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上周五,记者见到了潘先生。潘先生称他是自己开公司的,生意做得挺好。那张银行卡是2006年在农业银行江东支行办的,一直由他本人使用,虽然有一次丢过卡,但没有丢钱,他很快进行了补办,补办后的账号和密码都变更过了。平时潘先生消费的时候偶尔会用这张卡,但是数额都不大,而且也没有到香港使用过。然而令潘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今年4月7日,潘先生忽然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告知他这张银行卡发生了一笔795149.91元的消费。潘先生第一反应是卡被偷了,于是他马上翻包,发现卡好好地在包里,没有丢失。于是,潘先生立即跑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果然有一笔79万多元人民币被刷走,而且刷卡地点是在香港,还被折合成了港币。潘先生立即将卡内剩余的49000多元钱进行了冻结,然后又向江东区东柳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因为案件事发地在香港,这边的警方无法立案。“我本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放在银行里的钱被盗走,责任应当是银行的。”于是潘先生向银行方讨要损失,但是跑了许多次,一直没有结果。为了挽回损失,潘先生还跑到了香港,但是香港警方也没法受理他的案件。香港警方称这是银行的钱被盗,就算报案也是要银行去报案。今年5月25日,潘先生就将银行告上了江东区人民法院。潘先生说,他也分析了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的几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自己在本地使用卡的时候被窃取了卡号和密码。但不管怎么样,犯罪分子是使用假卡进行盗刷的。另外,犯罪分子似乎对他很了解,知道密码、卡号,而且知道这张卡里有不少钱。还有一种可能是网络黑客攻破了银行的网上系统,窃取了信息。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一名姓刘的负责人,这名负责人称,现在责任问题难以认定,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潘先生的银行卡没有丢失,钱被刷掉,可能是自己使用不慎将卡号和密码泄露。银行内部保密制度很严,员工很难得到客户的信息,就算知道卡号,密码也是不知道的。这名负责人表示,此事现在法院已经立案了,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的承诺,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当商业银行未能按照其法定义务履行职责,导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商业银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其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之原理,当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时,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已形成了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的本质类似于民间的借款关系,即银行向存款人借用其资金,而银行向存款人支付借用其资金的对价即支付利息。当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该资金的所有权或者说管理权已归银行所有,存单或借记卡只是存款人可以取回自己存款的工具,当该工具的运用符合银行的规定时,银行重新向存款人交付其所存款项。由此可见,在存款人向银行交付存款以后,和银行的其他资金一样,该存款已归银行所有或管理,该存款的性质已转化为银行的资产,正如徐霆案中,检察院和法院认定徐霆从ATM中盗窃的是银行的财产而非某个具体储户的财产的道理是一样的。此后无论什么形式作案,犯罪人盗窃的只能是银行的资产而非存款人的资产,所以,当本案受害人向香港警方报案时,香港警方称这是银行的钱被盗,就算报案也是要银行去报案的说法是成立的,因为这时银行才是受害人。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五条规定:“金穗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换而言之,如非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则应当由银行自身承担。本案中的潘先生既未转让也未转借借记卡,除非银行有证据证明潘先生转让或转借了借记卡,否则,银行无疑应当承担该资金的损失。
    
报道中,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一名负责人称:潘先生的银行卡没有丢失,钱被刷掉,可能是自己使用不慎将卡号和密码泄露。银行内部保密制度很严,员工很难得到客户的信息,就算知道卡号,密码也是不知道的。该负责人的上述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除非银行有证据证明是潘先生将卡号和密码泄露了,否则不能仅根据“银行内部保密制度很严,员工很难得到客户的信息,就算知道卡号,密码也是不知道的”的说法来推理出一定是潘先生泄露了卡号和密码。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根据该规定,退一步说,即使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自己泄露了密码,也必须是盗窃人持真实的借记卡和被泄露的密码进行交易造成损失,才由受害人自身承担损失。借记卡章程和国家法律并未规定持卡人不能泄露卡号,事实上也不无法将卡号保密,因为每一笔交易都有人可以合法获取卡号。在此情况下,银行除了要证明是受害人自己将密码泄露以外,还要证明非法交易时犯罪人持的是真实、合法的而非仿冒、非法的借记卡,这样才能从法律上认定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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