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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素文律师提醒:对按揭房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0-08-08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是人生中大事,房子又是婚姻中的大事。婚姻和房产问题纠葛到一块儿,就是大事中的大事。离婚了,房产怎么分?这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当婚姻走向陌路,能够轻轻“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的潇洒与豁达的人实在是凤毛麟角。
    由于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产证之间需要一段时间,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使按揭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一人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是不是个人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和吕先生2004年结婚。婚前吕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房款40万,个人首付12万。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只登记了吕先生的名字。200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如何分割房产两人产生了矛盾。吕先生认为,既然是自己同开发商签订合同,首付也是用自己个人财产支付,特别是房产证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该项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刘女士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是吕先生的名字,但是房产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自己也参与还贷,房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按揭购房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处理原则,所以这个案例在不同的地域,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广东或者上海,吕先生的主张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针对婚姻纠纷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至于另一方对取得房产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补偿。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答观点同广东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证并不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但若有证明在结婚前双方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出资的证据,比如签有“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人,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在河南,吕先生若想赢得诉讼就没有那么轻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王女士胜诉的可能更大。
    不过,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吕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40万房款,或者在结婚前已经偿还所有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仅仅是为购房手续的完善,那么,依据河南高院的指导意见,该房产仍然属于吕先生的个人财产。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
  作者简介:周素文,法学硕士,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366166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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