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南宁律师〕非典型担保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0-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中国的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保证、定金。这三个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
〔案例〕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尽管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是在事实上,或者大多数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交易是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没有完全交付车款(即购车贷款)之前,所有权保留。而出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将其保留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给贷款银行,建立让与担保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两个非典型担保关系:(1)在购车人和买车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所有权保留;(2)在买车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则是让与担保。
1、让与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让与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一方当事人为设定人,接受让与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设定让与担保的财产为担保物。
2、所有权保留,:
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3、优先权也叫做先取特权:
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在优先权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这两种优先权都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4、抵消:承租人支付的债务可能被抵消。
5、并存:债权转移后可能被可能被抵消,但优先权顺位不改变。
6、承租在先、抵押在后:行使抵押权时,原租赁合同作废,和新的房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7、附买回条款的买卖:
出卖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买回出卖的标的,也属于约定的担保方式,
性质上是债权性质的担保。买回担保不仅可以用于物的买卖关系中,也可
以用于权利转让关系中,比如票据回购。
8、进口押汇:
申请人将提单向银行质押获得融资,银行再通过做成信托收据的方式将质押提单返还申请人,委托其处理提单项下货物以回笼资金,在此期间银行根据约定仍然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质权,包括代位物。进口押汇基本上属于权利质押,但又包含信托关系,需要结合信托法来处理。
9、融资担保:
当事人承诺以融资购入的设备、原材料等标的作为担保物,获得融资方资金支持的,称为融资担保,在一定意义上是以资金融出方的财产反担保于其身,只是担保物变为资金的代位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