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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自助游多收款不当得利返还人身损害无过错不赔偿
发布日期:2010-07-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驴友自助游多收款不当得利返还人身损害无过错不赔偿
驴友自助游 注意避纠纷
 
  现在正逢旅游旺季,自助游以绿色、自由、实惠的特点成为学生、白领的首选。自助游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旅行社为依托的自助游服务,户外运动俱乐部发起的自助游,由驴友自发发起的自助游这三种主流方式。第一种形式,旅行社一般提供机票、酒店等环节的中介服务,如发生意外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来处理,而另外两种,则是俱乐部及户外爱好者主要依托网站及论坛开展活动,组织者在网上贴出线路,费用通常采取“AA制”,这样的自助游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较难划分。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
  组织者超额收费构成不当得利
  驴友梁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在网上发帖组织自助游活动,他报名参加后发现孙某违背承诺:活动人数达到51人,远远超过20人的规模限制;超额收取活动费用;实际行程缩水三分之二。梁某为此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300余元。自助游组织者孙某辩称,甩景点是因为驴友意见不统一,他在活动中没有记账,活动结束后,他已将多余收费返还给大家。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的参与者梁某对活动支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孙某有义务将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予以公示。法院根据此次活动举办时间、地点、涉及宾馆的等级及租赁的车辆情况,参考了活动发生时相关费用的市场价格,综合分析认为孙某在此次活动中确实存在不当收益。由于孙某没有合法的根据,应当将其不当得利返还梁某,但梁某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孙某返还梁某不当得利100元。
  法官提示:自助游的特点是旅游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盈利的性质。可是目前在网站上由“版主”、“头驴”组织的自助游,很多并不是完全的AA制,某些自助游已演变成为“专业领队”的灰色经营手段,他们靠组织各类自助游活动牟利,账目不公开,费用收支不明,在物质和心理上伤害了驴友。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自助游活动中领队违反自助游非营利的性质,额外收取的费用即属于不当得利。对此,法官告诫自助游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循自助游活动的原则,真诚为驴友服务。领队因组织自助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留存发票和收据,认真做好收支账目。为了提高账目的透明度,领队可以主动要求驴友一起管账,或者将资金交由“财务官”代管。这样做既让驴友充分信任领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减少了领队所负担的责任。
  组织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
  郝某、张某发帖组织北京灵山一日游,孙某报名参加。活动中,孙某体力不支,出现嗜睡等症状,驴友们立即打电话报警,并采取“心肺复苏”等措施,可是孙某送到医院后还是不治身亡。尸检报告显示: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孙某的父母将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经证实,活动组织者与孙某系初次相识,活动经费由全体队员均摊,事发时尚未实际收取。组织者辩称自己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与队员之间根本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出游路线是全体队员协商确定,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法院终审判决孙某的死亡是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造成的,组织者对此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自助游具有非营利性,活动事项是队员共同决定的,自助游管理松散,从组织形式来看,组织者不应承担过重责任,另外参加自助游活动者都了解自助游的风险,而甘愿承担风险。因此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组织者已尽到相应责任和注意义务,并对孙某进行了及时、积极救助。孙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运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事实表明,当天孙某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
  □法官提醒
  美国国家公园入口处有这样一句话:“入山者需自行负责自己的安全,国家公园不能保证能及时救援成功。”大凡参加过爬山、溯溪、穿越等自助旅游活动的驴友们对这句话均耳熟能详。很多驴友选择自助游就在于自助游可以探索未知、体验无数可能的意外,驴友在克服它解决它的时候,也获得了巨大的乐趣和满足。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驴友在满足兴趣的前提下,一定是要先保全自己,不能只看见户外活动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建议驴友出行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购买保险、做好安全保护、合理安排路线、制作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法官同时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助户外运动,明确自助游法律性质,确定自助游组织者、经营者的条件和资质,建立完善的自助游伤亡赔偿或补偿机制。本报记者 本报通讯员 杨清惠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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