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同志:2010年1月,因刘某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经过法院判决,我获得了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2010年3月,我丈夫因借赵某现金3万元用于做服装生意未按时归还,赵某起诉我丈夫归还欠款,法院判决我丈夫归还赵某借款3万元。2010年4月份,法院将刘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执行到位。赵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扣留我获得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追我为被执行人后,强制扣留我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于是,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1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付给我。请问:精神损失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精神损失费是你和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你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属个人财产。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