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环境侵权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吴鸿卿律师事务所李先峰律师担任其与本案被告上海荣建化学品有限公司环境侵权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方提供的材料,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判决时予以考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定原告虾塘受损与被告烟尘排放存在因果联系;第二、就是确定损失大小。
(一)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虾塘受损与被告排放烟尘存在因果联系。
第一、事发后环保、渔政到场采样,送检,符合程序要求(柘林镇环保部门出具证明),结果客观公正,确定烟尘颗粒为被告新投产氯化亚铜项目所排放,烟尘浸出液成分检测为铜元素。这与被告前几个月新增氯化亚铜生产项目项目(见被告3月份提交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书)吻合。
对于烟尘颗粒排放量的情况原告及渔政部门也拍了照片(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可以清楚看到在植物叶子及饲料袋子上积了厚厚的一层,可见排放量是很大的。权威鉴定机构谱尼检测结果更是表明,虾塘水铜离子浓度比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超出300多倍,达到3.35mg/L,更有科研论文实验数据表明,虾在这个铜离子浓度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会在短时间内死亡,铜离子对水生生物毒性很大,并且具体针对对虾的毒性有精确详实的科研实验数据支撑,铜离子浓度大会导致虾急性中毒在短时间内死亡(见科研论文《铜对对虾的毒性及在体内的积累、分布和排除》。这也与当天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上午9点多排放烟尘,下午1点多就出现虾大量死亡浮在塘面上)的表现相一致(证人李火英、刘桂兴证言及镇渔政勘验笔录)。
第二、从虾死亡的区域分布上看,刘某、李火英、刘桂兴虾塘受损的程度与距离工厂的远近、风向、有无遮蔽物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见虾塘与化工厂、树木遮蔽物卫星地图)。距工厂烟囱越远,逆风口受损程度越小;距离工厂越近,顺风口的甚至出现虾全部死光的情况。有树木和楼房遮蔽的虾塘相对损失小些。与同样受损的李火英、刘桂兴的证言互相印证,证明了排放含铜离子烟尘与虾塘受损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二)关于损失确定
我方主张亩产900斤,市场价13.5元的损失计算办法,每斤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根据沪奉农委(2009)160号,《奉贤区渔业损失调解处理方法》,第四项,损失产量评估,以上调查方法结合本地区前三年平均产量,扣除因养殖管理不当及病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初步统计由于该次渔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量。09年8月发生污染事,依据此规定应结合奉贤地区06,07,08年的虾塘平均亩产量。本代理律师已多次到奉贤区农委调查该数据,农委表示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能出具书面的亩产统计。亩产900斤可以证明。
关于单价,参照区水产学会《奉贤虾业》同期水产价格行情或者上海市水产行业学会《上海水产行情》同期价格,最后确定损失产值。《上海水产行情》第九期第五页载明,8月份南美白对虾(凡纳滨对虾)为每500克,15到18元,与我方证人虾塘合作社老板陈文良的证言,说同期价格在13.5到15元每斤差别不大,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单价13.5元每斤是公允价格。
(三)关于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我方原告已经超出我们本身举证责任的范围内,证明虾塘受损是被告短时间超大剂量的排铜引起的,虾塘受损与被告排含铜烟尘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被告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
提请法官注意:为进一步证明因果联系,及证明对方非法超标排污,我方已于连续2次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对方提供政府批准环境评估报告书,但对方荣建化工厂至今没有提供。
(五)关于水产养殖证的问题:
本代理律师就此问题已多次到虾塘所在地的柘林镇红光二组村委会、柘林镇渔政了解到刘某的虾塘虽然没有形式上的水产养殖证,但其手续完全是合规合法的,其法定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 刘某的虾塘是转租而来,原承租人是从柘林镇红光二组村委租赁,虾塘是村委会的集体资产,村委会有处分权,转租人与村委会的虾塘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转租人也向村委会支付了与租金对价。
第二, 红光二组区域的虾塘,都没有水产养殖证。没有水产养殖证,红光二组村委书记说,是因为虾塘是红光二组的集体资产,此地块靠近政府化工工业园区,据说政府可能会占地征用,由红光二组继续占有使用,按照政府政策这一地块的都没有水产养殖证,在征用之前,还是村委会经营。
因此,有无水产养殖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与刘某无关。刘某的虾塘合规合理合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六)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几点说明:
第一、 对方提供的烟尘报告,采样日期是09年9月8日,不是大量排出烟尘的8月29日,26日不符,该证据没有关联性,且检测项目里面没有对毒害性极大的氯话亚铜检测,故该材料什么也不能证明。
第二、 就化工厂环评问题,荣建化工厂尽管出具材料说明,由柘林镇政府承诺与上海环境科学院协调,但柘林镇政府在最后的2005年12月14日的批复里,也只能同意调试生产,环评报告批准后才能正式生产。但至今对方没有提供政府批准的环评报告,可见荣建化工厂至少在没有环评报告批准的情况下,已经非法生产的将近4年。
第三、 关于对方提供的技术创新申请书,违反常识,号称高技术,无污染,在申请书里面没有一处提到氯化亚铜的毒性,我方只能说明被告缺乏社会责任,自吹自擂,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除此什么也不能证明。
第四、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被告2001年,氯化亚钙产品的报告,建设地点也是在江海镇曙光村的,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评价。
代理人:
李先峰律师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