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在法庭之外
宋代诗人陆放翁有诗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本律师在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又想到了这首诗。
近期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一个强奸案被告人辩护。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即被强奸的对象与被告人存在多年的恋爱关系,且同居多年,后因受害人提出结束恋爱关系,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本案,后被告人经网上通辑被公安抓获。阅过卷,会见被告人,也没发现可辩的亮点,但感觉双方即恋爱多年,应有较深的感情,使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应当不是被害人的本意。
鉴于此,本律师专约一号称“心理医生”的女律师一块去见受害人,动员其出庭,中间经历了女律师与受害人的若干次沟通,终于,开庭那天,受害人发来了短信——“在去法庭的路上”。庭审中,峰回路转:
审判长问受害人:“当时你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受害人:“不同意。”
审判长:“是因为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而不同意吗?”
受害人:“我是曾提出过结束恋爱关系,但主要是当时在马路边……”
审判长:“有什么要求?”
受害人:“不予处罚。”
审判长:“为什么报案?”
受害人:“我父亲报的案,我父亲到现场发现了。”
审判长:“如果你父亲不去你报不报案?”
受害人:“不报案。”
审判长:“是因为害怕而不报案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受害人:“因为我们有感情。”
辩护人:“案发后你们通电话了吗?”
受害人:“通过电话,让他家托人给我家说说情……”
——效果出乎意料地好,好到使本律师当庭抛弃了原来写好的罪轻辩护的辩护词,即席进行无罪辩护:
“法律是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法律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轻微到受害人都不愿报案,轻微到案发后两人还如朋友般交流——如果不是公检法介入,两人可能就恢复了恋爱关系!惩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平衡受害人心理,一个只涉及两人隐私的两性之间的案件,如果惩罚都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那么惩罚还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
尽管判决还没有出来,但本律师已经看到胜利的署光了!
但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总是给付出努力的人,如果我们不是下功夫动员受害人出庭,哪来的法庭上的精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