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804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