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09】6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