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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他人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黎某驾车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当行至某纺织厂门口时,一名保安杨某骑自行车从厂内冲出,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马路,想骑入对面的人行道回家。黎某一开始没有注意,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与杨某的自行车接近时,黎某才引起警觉,在慌乱中,黎某急忙向左打轮,避免撞上杨某,汽车于是越过中心双实线进入逆行车道,还没等黎某回过神来,汽车又冲入了道路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将正在正常骑行中的骑自行车人吴某撞倒。卡车从吴某的身上扎过,致其当场死亡。吴某的家人遂以黎某和杨某为被告追究其对吴某死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在开车过程中,应对路面发生的异常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但他只是在快接近杨某时才发现对方存在过失;在看到杨某后,向左打轮欲避开杨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其未能妥当处置,造成吴某的死亡,属于避险过当。杨某骑车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也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黎某和杨某对吴某的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各自分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涉及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行为很多,如一个小孩突然冲上公路,司机为避免撞上孩子,而紧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紧急避险的主要特征有:
  一、紧急避险要保全的利益,既可以是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一个较小的利益却牺牲了一个较大的利益,属于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如果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通过衡平的方法承担责任;避险不当或过当造成的损失,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突然骑车横过马路的行为是引起紧急避险发生的危险源,黎某为避免撞上杨某向左打轮进人逆行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黎某为避免杨某被撞伤或撞死,却将吴某撞死。本案中危险制造人杨某和避险人黎某存在以下过失行为:一是杨某横穿马路没有先观察道路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二是机动车驾驶员黎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及早排除险情,也有一定的过错。三是黎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车已进人逆行后未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自行车人吴某当场轧死,黎某的处置措施属于避险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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