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表兄妹做绝育手术状告民政局案的再思考
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两人领取结婚证时却遇到麻烦。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手续。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仍遭到民政部门的拒绝。
2008年5月27日,表兄妹二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郾城区民政局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一锤定音,但相关的争论仍在继续。一方做绝育手术后,到底能不能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法律上讲,这对表兄妹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要求结婚的请求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依照现行生效的法律规定不准予其结婚,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这对表兄妹为结婚了做了绝育手术,再不准予其结婚,则有违人为关怀的精神,则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首先,当一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不存在时,该法律规范就不应再去执行。法律明令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优生与优育,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出发,保障社会的整体发展利益,这是此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但当一方绝育后此种前提条件即不复存在,法律再禁止其结婚则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再严格执行法律则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只会给个体带来不公正。对公平正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自从制定时起落后于时代。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在普通法之外,创设了衡平法,用以平衡因严格执行普通法所带来的个案的不公平、不正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的公正、公平。
其次,在确保个体的行为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应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当个体的自由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时,法律有权对个体的自由作出某种限制,而当这种自由对社会的发展无害时,则应适时取消相应的限制,以充分保障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本案中,表兄妹为结婚而绝育,消除了可能对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法律就应允许他们登记结婚,而不再论其是否是近亲还是远亲。在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法律更应体现更多的对个体自由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再次,同性恋婚姻从禁止到一定程度范围的放开也从一方面证实上述观点。同性恋婚姻也曾因其违反婚姻应当负生育的社会义务而遭到各国禁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国外目前在荷兰和美国的部分州同性恋则变得合法,受法律保护。据悉前任荷兰财政部长就是同性恋,并且已经登记结婚。
因此从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体利益的前提出发,该案中这对表兄妹在消除了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后,法律应准予其登记结婚,以保障其婚姻自由的权利。
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只能严格执行法律,法律不允许法院根据条件的变化而作出实现个案公正的裁决,所以这对表兄妹在现实条件下,要实现结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
希望将来我国的婚姻法能对此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