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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0-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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