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
工作中经常遇到别人讲到“违章建筑”这一概念。
我知道,对城市管理者来说,“违章建筑”确实是个头痛的难题。
据说,全国“违章建筑”约占建筑面积总量的1/10(未查到书面资料,引用者须注意)。更有人坦言,本地的“违章建筑”30年也拆除不完。
相信此言不需。
更因为如此,北京市政府才于2010年6月下文,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可直接转交由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执行强制拆除,而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强拆。
这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该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可惜,由于公众对城市拆迁所带来的生活动荡及财产受损等不利的巨大不满,以及政府对政策的解释不明,在网上迅速掀起了反对的巨浪。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当下“违章建筑”量大,牵涉面广,所以民众关心。
其实,用“违章建筑”本身是不妥当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现在的“违章建筑”应称为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那么为什么公众以及相当部分官员仍然习惯于称呼“违章建筑”?
我们在这一点上看到了习惯力量的可怕。
翻阅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共城市规划法》,该法的第四十条规定与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并无差别。
但在1990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前身是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五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就此,产生了“违章建筑”这一概念。
这部法规仅仅实施了6年就寿终就寝把。
但这个条例中所产生的“违章建筑”竟然影响了中国公众25年。
而实施了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竟然对公众关于违法建设的概念影响之小,倒是颇值得法律界人士深思。
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的力量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