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发票,能追回工程款吗?
仅有发票,能追回工程款吗?
文/ 杨海亮律师 13728218550
【案件实例】
原告:陈××
被告:东莞××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至8月,原告承包了被告厂房建设的机具台班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6日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共计¥50818.7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迟迟不肯付款,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2959.61元(从2008年9月6日起计算)。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没有提交双方的合同书,故无法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工程量结算方面的工程材料,其无法证明工程量,仅仅凭“代开发票证明”及“发票”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缺乏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代开发票证明”、“发票”的真实性,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故依法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笔者代理了原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发票能否证明交易的事实及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只是一个开发票的申请,故“证明”无法证明工程量,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发票的第三联。笔者认为,第一、本案是欠款过程中的纠纷,不是结算过程中的纠纷,双方工程已经结算完,凭“证明”及“发票”就足以证明工程事实,被告如果否认工程事实或工程量,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当承认结算款的事实。第二、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为被告提供机具,提供挖土、运输等工程服务,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已经履行工程服务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被告认为已经付款,应当根据我国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但被告对此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当承认未付款的事实。
故笔者认为,法院关于本金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关于利息的判决欠妥。由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的利息起算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合同违约的利息从当事人主张权力之日起计算,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原告承包的是被告的机具台班土方工程,该工程只是提供简单的劳务,挖多少土、运多少土、做多少台班就计多少工程,劳务做完就意味着工程交付完,所以该工程在工程款结算之前已经实际交付,故笔者认为,原告的工程款利息应当按照《解释》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故原告提出的从2008年9月6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是合法的、合理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同意法院的判决,故未就利息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