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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敬淼老师:《企业破产法》重要考点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法是一部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法。新破产法在理念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破产法不再是简单的债务清偿法、破产淘汰法,更重要的是企业拯救法,基于这样的理念,在破产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就比较重要。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主体、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都是新的内容,迄今为止尚未考到。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出现,实体性规范是重点,这部分内容中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是老考点,非常重要。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随处可见破产管理人的身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职责自然会成为破产法中又一重要的考点。新破产法在某些规则上进行了一些变动,如债权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取回权的行使等,对于这些变动一定要把握准。

  破产法与公司法结合度高,可能会在卷四的主观题中再度出现。

  破产法中有以下重要考点:

考点1  破产原因

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第2条。

考点2  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不得上诉。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第12条。

考点3  破产案件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清算;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考点4  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第15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第19条;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第20条。

考点5  破产管理人

法院任命;资格――第24条;职责――第25条。

考点6  债务人财产

财产范围――第30条;撤销权――第31条、32条;追回权――第34条、35条、36条;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第37条、38条;抵消权――第40条。

考点7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范围――第41条;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清偿顺序――第43条。

考点8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第45条;连带债权的申报――第50条;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第51条;受托人申报债权――第54条;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第55条;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后果――第56条。

考点9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组成――第59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第62条、64条、84条、97条;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第67条。

考点10  重整程序的发动

直接发动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机构;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成后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出资人可以发动。

考点11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措施

担保物权受限――第75条第1款;可以借款并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取回权行使符合约定条件――第76条;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限制――第77条。

考点12  重整计划

制备、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批准与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生效与效力――第79条、82条、84条、85条、86条、87条、92条。

考点13  和解程序

启动主体――债务人、和解协议通过与生效、和解协议效力――第95条、97条、98条、100条。

考点14  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启动原因方面、启动主体方面、担保物权行使方面、法院作用方面等。

考点15  破产清算程序

别除权、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109条、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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