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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三个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发布日期:2010-06-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朋友20102月份与单位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六月份时单位突然告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走人,如何维权?
 
李旭律师提示:1、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本案中,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一年以上的,视为劳动者与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补订书面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本案中,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另外,试用期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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