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私法笔记第七章(2)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法院和澳门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澳门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受委托方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双方相互委托调查证据,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A.效力未确定
B.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订有仲裁协议
E.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F.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1: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002年试题)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AB.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民法通则》涉外法律规范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法系属公式。
查《民法通则》第145条2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两条规定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故A、B项正确。但《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该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做了区别,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至于涉外遗嘱继承中无人继承财产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见继承涉外关系并不完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物权方面,《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此乃“物之所在地”原则,故选项C、D错误。
例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2000年试题)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CD.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因此,本题中正确答案是C、D项,A项属于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B项属于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所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