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七章(2)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一、调整对象: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特征: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与政府间投资协定有密切关系。
政治风险:外汇禁兑、财产征用、战争内乱险。直接投资,不保护间接投资。
下列哪几项属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主要特点?
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带有政府保证的性质
B.保证的对象一般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C.承保的风险限于政治风险
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重点在于事后补偿,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ABC,D错在主要为防患于未然
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及我国的实践
依公平公正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我国: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例外;
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
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关于国民待遇,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一般未采用。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国籍的合营者间投资争议的解决。其解决方法有:协商、外交途径解决;国际仲裁;诉讼解决争议。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解决国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中心的地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中忙的管辖权:
主体: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政府,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体的条件
争端性质必须是直接由于投资而引起;
主观条件,即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国与国之间提交国际法院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际贷款 国际 证券投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信用担保 国际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分确认。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国籍标准。以上标准,住所和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见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2.法人居民身分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收征税,一般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和减免制。
注意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二者区别在于:纳税主体不同;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税种不同,重复征税的税种始终相同;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可能不同。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指以违法手段)。
投资者:
自然人依国籍确认,法人依注册地确认;
外国控股公司(缔约国一方国民拥有或控制的或“拥有实质利益的”第三国公司);
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控制或拥有股票、债券的本国公司。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用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内容:
1.承保的险别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2.合格投资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须为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法人须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地该国设有主要事务所的公司,或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3.合格投资:出口信贷不在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之内;
4.合格东道国:特定风险的发展中国家;
5.多边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多边机构的代位权:
投资者应当寻找当地行政救济1;遵守东道国法律2;妥善保存求偿文档记录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
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
「答 案」C
「详 解」MIGA的承保险种主要有:(1)货币汇兑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可归因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