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一)概念: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的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二)解决
1、解决途径:冲突法解决和实体法解决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联系与区别:
不同点 |
区际冲突法 |
国际私法 |
调整对象 |
一国内部不同地区 |
外国或跨国 |
解决的冲突 |
内部地区冲突 |
不同主权国家之间 |
渊源 |
国内法 |
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体现的政策 |
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 |
国际对外政策 |
考虑因素 |
无国际因素 |
考虑公法原则、规则、制度 |
相同点:1、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为先导 2、都是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 3、二者互相借鉴互相影响 4、间接方式 |
二、区际司法协助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1、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1、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A.效力未确定
B.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订有仲裁协议
E.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F.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