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公共健康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人类的生存、发展、健康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是息息相关的。如今,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健康已经引起了广大社会的重视。“健康生态学”的提出,使生态文明与公共健康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关注。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所取得的成果。生态文明是公共健康的必要条件,公共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完善公共健康的生态法治,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英文摘要】Human survival, with development, health and the entire natural ecosystems is closely interrelated. Today, along with the developing of living standards, public health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ider community. With the proposing of “Ecological health”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public health.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new concept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hich is caused by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man and nature. What’s mor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prerequisite for public health, which guarantees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e must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about public health, to creat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nly in this way,can we live of civilization harmoniously with nature.
【关键词】生态文明;公共健康;生态法治
【英文关键词】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ublic health; Ecological rule of law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生态文明概述
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它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的发展程度和整体面貌。从历史上来看,人类文明主要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但在文明发展的同时,由于自然科学知识的缺乏及盲目自信,人类对自然及环境也造成很大的破坏。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使得人与自然之间变得越来越不和谐。中国古代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天人合一”理想,经过长期的沉淀之后,在中国知识分子之间引起很大的反响,“生态文明”成为讨论的热之一。
不同于前三种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是与时代发展潮流相适应的文明,足历史选择的必然。生态文明与以往的文明形态相比,有着更为广泛的内涵:第一,生态文明是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一个更高的阶段,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在保护环境、注重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实施的可持续发展。它既包含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意识、法律、制度、政策,也包括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可续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第二,生态文明认为,不仅人是主体,其他生命体和自然也是主体,它们不是附属于人而存在的,不仅人有价值,其他生命体和自然也是有价值的,也应该是被尊重的。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是生态文明的关键所在。生态文明既不是人服从于生态,也不是生态服从于人,而是人与生态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第三,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关系。生态文明是一定时期文明的总的表征,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文明进行的分类。生态文明下的物质文明,将致力于消除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和谐的破坏,达到人与自然的完美和谐,逐步形成与自然相和谐的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生态文明下的精神文明,将提倡尊重自然,关注自然,倡导人的全面发展,鼓励人们具有积极的追求,避免人们对物欲的过分关注,以形成和谐、关爱、积极的社会风气和氛围;生态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与需求多元化,注重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分配各方利益,避免因资源分配不公而造成的对生态的破坏。
二、生态文明与公共健康
公共健康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希波克拉底不仅讨论了环境因素在预防保健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健康问题,也论述了流行病问题。到了19 世纪末和20 世纪初期,现代公共健康事业得以兴起。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研究生理功能、疾病传播、细菌感染、卫生以及社会健康促进等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健康生态学”的观点,要求人们意识到人类生存生态学方面的变化,联系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说明疾病的潮涨潮落,更为具体地说明了公共健康的疆域,引起了广大学者对生态与健康关系的关注。
(一)生态文明是公共健康的必要条件
人类的生存、发展、健康都离不开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没有良好的生态系统人类根本无法生存也就更谈不上所谓的公共健康了。而生态文明的倡导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创造适宜公共健康的生态环境。
1、生态文明是公共健康的物质基础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组成人体的各种元素,是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选择了自然界中丰富的、可利用的、有效的和适应生存繁衍的元素。人类血液中所含种类和丰度与地壳中所含元素种类和丰度相似,说明了生态环境与人体紧密的关系。人类要生存和健康需要在自然界中索取食物、水源和氧气等等,但这些都要依赖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生态系统实际是由不同的生物和非生物环境构成的非常复杂的系统,正是这个平衡的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了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漫长的岁月中,人类和自然环境建立了和谐的平衡关系,主要体现为新陈代谢。机体与环境之间连续不断的能量转换和物质交换,不但揭示了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同时又促进了整个生态的进化与发展,保持生态平衡。只要自然界的变化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不破坏人体的调节机制,人体的生态平衡,就能保持相对的稳定。如果自然界发生急剧的变化,超过人体的自然调节能力,如空气污染显著提高城市人群呼吸道和过敏性疾病的发生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应用对人类基因造成的潜在影响;各种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卵突然减少或增加,破坏了人体的生态平衡等,就会对人类的公共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人类与自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人类从自然界产生之后,就以其自身的能动性反作用于自然,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能动地改造自然,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健康创造更适宜的条件,提高环境质量,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但尤其是工业文明以后,人类违反自然规律,对自然环境施加消极或破坏性的影响,造成自然环境的恶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恩格斯指出:“我们一天天的学会更加正确的认识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于自然界的惯常行程的干涉所引起的比较近或比较远的影响,人们愈会重新的不仅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与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可能存在了。”自然是可以认识的,也是可以改造的,我们要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自然。倡导生态文明,需要我们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这样才可以创造出有利于人类公共健康的自然环境。
2、生态文明是公共健康的精神需求
公共健康的含义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公众身体的健康而且也包括公众心理的健康。作为集自然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人类,其不仅具有追求物质利益的需求,同时也具有享受优美环境的精神需求,要求精神上的愉悦和健康。马克思说:“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费的精神食粮。”优美的自然景象可以唤醒人的审美情趣,营造和谐的环境,对人体身心健康能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人在欣赏优美景色的同时,会自觉意识到生态环境对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对自然环境予以呵护,用美的标准去塑造环境,使自然环境更符合美的要求。在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人的身心得到全面的升华,从而保持精神的愉悦。
创造有利于公共健康的以人为本、积极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是建设生态文明所倡导和要求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生态环境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需求,开始对过分的人造生活环境产生逆反,并向往和追求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生物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这是对人类创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依赖和渴望。
(二)公共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状态,生态文明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人类实践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形式与生态文明的创建有直接关系。生态文明为公共健康提供必要的条件,而生态文明的建设又依赖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的公共健康,如果人体的健康都不能保证,生态文明的建设还从何谈起。
人是实践的主体,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就是以生态环境为客观对象,积极主动地发挥、运用和展现人的本质能力的过程,也是实践主体的本质能力与客体的物质力量相互转化、利用的过程,当实践主体通过中介与客体达到协调、统一时,就可以取得积极的成果。由此,从本质上来说,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应满足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公共健康是人类开展实践活动最原始的要求。只有身体健康,人们才有精力、体力、毅力去改造自然,开展创造环境的实践活动;才有可能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与技能,才可以依靠科学知识对自然进行积极的改造,加强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才可以建立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力争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创造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时,只有大众性格、思维、情绪等精神方面的健康,人类才可以乐观地面对生活,积极迎接实践活动中的挑战,面对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暂时困难不轻言放弃;才可以感受到自然的美好,并积极主动地爱护自然环境,塑造优美生活环境;才可以友爱健康地对待生态环境,尊重自然界的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文明。
三、完善公共健康的生态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治理的基础,又是生态善治的保障。生态法治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了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得益彰。
(一)完善公共健康的环境立法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环境健康安全体系建设过程中,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我国一直在不断对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进行修改,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石,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主干,各环境保护单项法、标准、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为补充的环境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首先,我国在一些重要环境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空白,如跨流域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交易以及贸易相关问题等方面的环境立法。而且,由于我国的环境法有较强的政府管制性。在许多环境民事责任中,绝大部分依靠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来解决,很少用司法手段来解决,因此常常出现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障人体健康应该作为环境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而环境标准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但现实社会中,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着内容缺失、灵魂缺失、定位不清、体系紊乱、思路偏差和观念滞后等弊端, 而且很多环境标准只是照搬国外,并未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决定了环境标准体系在保障人体健康中效果不佳。我们应相应地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专门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的环境标准。
(二)加强公共健康的环境执法
环境执法是环境执法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到贯彻与执行的行政行为.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公民的健康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能否落到实处。我国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环境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执法主体权责不明、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及执法制度设计不科学、公众环保意识差、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能力不够等问题都是现实存在的。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强化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增强执法力度,落实环评报告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加强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从而使我国公民的健康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强化公共健康的环境行政监督
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保证有关公共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只有法律得到实施才能取得真正实效。因此,要建立和健全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的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其公开化、透明化。要在加大立法力度的同时,把加强执法监督放在与其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对有关公共健康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新水平。
四、结束语
生态文明与公共健康是相互影响的,生态文明是公共健康的必要条件,公共健康是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生态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促进、规范、及保障作用,才能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大众的公共健康,才能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文明形态。
【作者简介】
邓晓宇,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
【注释】
[1] 周生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灵魂[J].环境保护,2008.
[2]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汪劲.环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5] 丁宁宁,詹初航.我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缺陷[J] .中国卫生,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