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一次理念的升华与革命
【四川针对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用“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推动“大发展”。该省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力地维护了藏区、地震灾区和全省社会稳定。】(光明日报2010年3月23消息)
大调解机制的本质在于调解。在我国,调解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无论是在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还是近现代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各个阶段,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保障人民权益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的美誉。
大调解赋予了传统调解新的价值与使命。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价值取向以“无讼”、“和为贵”为指导思想,并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调解,作为这一传统观念的重要载体,在中华大地上实践和延续了数千年,对解决民间纠纷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并由此形成了世界罕见的一整套的制度规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直至现代,主张法院调解的“马锡伍审判方式”仍备受推崇,一度取得巨大成绩。但随着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加之全球化趋势的急剧扩张,传统的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受到了西方司法理念的强烈冲击。全国法院民事调解率从上世纪80年代的80%一度下降到90年代初的60%、直至2003年的30%,来自各方的压力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的调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大调解的产生实质上是一次调解理念的升华和革命,其摈弃了传统调解的非理性手段,与现代司法形式主义有机结合,实现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部门的联动,为传统调解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大调解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要求。我国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改革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贫富悬殊等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体制难以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迅速健全,不足以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导致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据《瞭望东方》报道,仅从2003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加以解决的。此外,从成本和效益的原则上看,调解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大调解顺应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世界潮流。目前,世界各地普遍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矛盾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源于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数百年的法治发展历程后,相继兴起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已经或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有数据表明,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和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的趋势和潮流。
总之,大调解机制立足和谐建设,以人为本,顺应了当今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同时承继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