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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之数量质量效率效益
发布日期:2010-05-20    作者:刘小平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是有价值评判标准的。本律师认为:法律服务之价值在于以数量作基础,以质量为保障,效率先行,兼顾效益。
如果作为被乘数的数量为零,那么不论乘数多大,其积终归是零。所以,没有代理案件的实例、没有刑事辩护的实践、没有非讼法律事务实干,没有法律服务的数量为基础则是无从谈及质量、效率和效益的。
质量是工作的生命线,而法律服务的质量是要通过对公平正义的守护而实现的。有个哲人说过:衡量一个人对你好不好,不在于他给予你的绝对数量,而在于他拥有多少就愿意给你多少。律师从事的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其工作质量的高与低有多项评判标准,而基本点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现实情况下,在具体条件下,尽量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漫无边际、毫无原则地满足某个人的要求。
有句法彦: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于法律服务之重要可见一斑。所以,我们的工作要恪守今日事今日毕的原则,该做的工作应该雷厉风行,不拖延,不拖沓,干净利落。否则,可能误了法定期限无可抑转,可能误了最佳时期难以挽回,可能误了重要事项而造成损失……。其实,法律服务无小事,点点滴滴都重要,“细节决定成败”。
效益既是个经济学概念,可以用数字来显示,也是个社会学概念,不能简单地以数据来说明。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下,法律服务工作是要凸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这个主题的。这其中有经济效果的体现,但决不能理解为单纯的经济收入。比如我们律师大都办理过法律援助业务,也要提供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这是因职业道德驱使,也是社会责任使然。
追求法律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的统一是我毕生的事业。我会用心耕耘,用心经营,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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