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8年2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
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乡
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的
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
废、功能障碍的;
(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
变化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
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四)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
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情况的;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前,执行了请
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
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
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七)手续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
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
的;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因病情严重,术后发
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九)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
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
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
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
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
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
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
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
拒收病人,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
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三)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
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
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
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
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
规或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不按规定交
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原则和
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产妇、婴儿死亡者;
(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
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
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
发生严重感染者;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
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严重
不良后果者;
(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
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