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近日有一案件,感觉很有代表性,特写出来大家共讨。
是这样的,南阳某县城一位A姓女子去医院看病,结果主治医师B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在明知A没有患癌症的情况下,告知其得了甲状腺癌症,并对其按照癌症进行化疗,长达两年之久,一次偶然的机会A得知自己并没有的癌症,只是简单的炎症而已,犹如晴天霹雳,随将该医院及主治医师B告上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B一次性支付A6万元作为赔偿。这之后,A发现自己出现了手术之后的多种并发症,随又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却一再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实本案中,本人认为,之前6万元赔偿只是误诊为癌症的赔偿,但是随后又发生了新的损害结果,是当时所没有预见到的,应该享有诉权。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