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规定
发布日期:2010-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民
(1)受害的公民本人。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范围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继承人就不能行使请求权。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被抚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二、法人
(1)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到行政侵权直接侵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权人。
(3)其他组织。即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②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③经民政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④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⑤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