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司法诉讼与医院就医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们进行司法诉讼要到法院去,人们看病就医需到医院去,人民法院与人民医院是我们这个社会正常运转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单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之所以去医院是为了通过治疗各种疾病,恢复身体健康,没有了生命,财富、自由,幸福就无从谈起;人们之所以去法院是为了通过各类诉讼,使受到损害的权益依法得到保护,正当的权益不仅关乎人们的财富,更关乎人们的尊严。正当的权益不能得到依法保护,会增加诉争双方的对立,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人民医院的宗旨是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人民法院的宗旨是司法为民。人民群众进行司法诉讼与人民群众到医院就医二者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首先,人民医院与人民法院二者在机构设置及治疗、诉讼程序上非常相似。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首先立案登记,然后,对不同类型的诉讼转交到不同的审判庭办理。到医院治病要先挂号登记,然后针对不同病症引导患者到相应的科室治疗。有些案件情况紧急,需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的病人病情危急需挂急诊,立即诊断、抢救。人民法院从级别上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医院分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及专科医院。级别管辖上“小案”由基层法院审理,“大案要案”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们治疗疾病的原则一般也是小病到基层医院医疗,大病直接到大医院治疗。对于诉讼,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需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力求将纠纷公正解决。对于治疗疾病,患者在基层医院无法治愈的疾病,同样要求转到更高一级的医院治疗。到医院就医的患者与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相比,选择性更自由,不像诉讼上管辖严格。
第二,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病人治疗疾病都存在着风险。由于人类目前医疗水平及治疗条件的限制,有许多种疾病人类还不能治愈。对于一些常见的疾病医生能治;但对于一些不治之症,对医生来讲是无法治疗的。对于第一类疾病一般来讲无医疗风险,对于第二类疾病更应给病人及其家属讲清楚,防止病人及家属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而对病人却无济于事,引发医患冲突。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同样存在着诉讼风险。如由于受诉讼对方当事人财产承受能力的局限,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诉求不当,不适当举证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败诉,对于当事人来讲都属于诉讼风险。对于各类诉讼风险,法官应充分给当事人释明,防止他们因败诉而产生对法院、法官不应有的对立情绪。法院可以充分调解社会矛盾,但不可能将所有的纠纷全部化解。当事人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有的是法院能够充分解决,有的是可以部分化解,有的则是不可能解决,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就不可能兑现。
第三,去医院治疗疾病与到法院进行司法诉讼人们都需考虑成本。人们去医院医治疾病都希望以花最少的费用、忍受最小的痛苦,将疾病尽快治好。增加患者不必要的治疗成本,会引发医患的对立。
同样,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都希望将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即花费最少的时间、精力、财力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减少诉累。使当事人不满的是一些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太大的案件,能在几天之内解决的纠纷,一些法官却让当事人跑上几趟、几十趟,等上几个月。
第四,治疗疾病与解决各类纠纷都要讲究方式方法。医院设中医科、西医科,中医与西医治疗疾病各有所长,现在医学上有了一种新的专业即中西医结合专业,它定会为解除病人的痛苦,治愈各类疾病作出新的贡献。
调解与判决同样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纠纷常用的两种方式方法。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一般来讲,法官对案件当事人的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讲理、释法、言情让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减少对立情绪的情况下,将纠纷调解解决,即备受人们称赞的和谐诉讼。要达到这一结果,需要法官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做大量的调解工作,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提出让双方都能满意的方案,找到满足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它体现了法官更高的办案水平。
相对于调解而言,判决一件案件办案周期一般较短,但它有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时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发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随着由“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向“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转变,法院调解又被提到了更高的角度,担负起了充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就如医院给病人治疗疾病一样,必要时还应运用西医做手术,甚至是做大手术的方法,以期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无论中医还是西医以给病人治愈疾病,解决痛苦为终极目的;调解与判决同样以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五,人民群众需要名医同样也需要名法官。当然,成为一名名医,需要医生掌握高深渊博的医学知识,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具有科学的诊断方法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名医会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其名气也会在更多的患者中不断传播。
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都希望遇到像宋鱼水那样辩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名法官。名法官公正高效办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认可、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赖,对党的事业的拥护。一个医疗事故频发的医院只能让患者望而怯步,久之,离关门大吉不会远;同样一个法院如果不出名法官,而出一些为了个人利益,视法律、视公平为儿戏,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枉法裁判、胡乱执行的法官,这样的法院何谈司法公信力,必是一个上诉、上访案件频发,民怨、民愤极大的法院,其可怕后果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
吴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