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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产权证,能否买卖?
发布日期:2010-05-11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近日,我们接到刘先生打来电话,说他买了一套房子,签订了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可现在原房主不想卖了,刘先生问他应该怎么办?具律师进一步了解,2007年,王女士因拆迁改造获得了一处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只有产权证明单、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20086月刘先生针对该房屋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把这处因旧房改造而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刘先生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付清房款后,王女士向刘先生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并承诺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一年中房价不断上涨,刘先生在此期间一直催促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王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前几天,刘先生又找到王女士,要求办理房产证,可王女士却以房屋未办产权证不能出卖为由反悔,要求与刘先生解除合同,而且态度坚决。
面对王女士的反悔行为,刘先生是不知所措,无奈之下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刘先生的问题,我个人认为:
虽然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刘先生的问题,首先,刘先生与王女士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都是知道的,同时,王女士向刘先生出示了足以证明其是房屋所有人的相关证明,并承诺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据此,刘先生与王女士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表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王女士与刘先生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的交付义务与付款义务,唯有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王女士提出悔约,要求与刘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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