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浅议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黄亮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当中,委托持股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且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屡见不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因笔者近日应某顾问单位的要求,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一、关于委托他人持股的问题
1、委托持股及其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对抗第三人。委托持股的目的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委托持股将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
(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
(5)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委托持股方式运行的委托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有备无患,防范风险。
2、委托持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
(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
(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
(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
(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
3、委托持股的救济方式
如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托人也可通过如下方式依法救济:
(1)违约责任追究。委托持股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受托方违约时,委托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股权归属确认。委托持股难以产生公司法上的直接效果,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关系时已经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实,最终依法确认股权归属。
(3)股东责任确认。在发生股东出资责任、侵权责任、股东权利滥用等责任时,须根据行为的过错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来决定责任的最终承受者。
(4)侵权责任抗辩。当委托人利用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须依法承担责任时,委托人须通过证明对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实际控制进行抗辩。
(5)处置权及收益权确认。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因对股权转让、质押等处置权以及股东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等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时,该权利应归委托人享有。
(6)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第三人基于对委托人的债权而要求对持股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委托人需要在证明股权的真实归属,信托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债务并非因委托持股而发生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
(7)撤销请求权。如受托人有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和恶意的第三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二、关于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及工商局办理登记。如须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受托人在公司的最低职务为经理,即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公司之间对内为劳动法律关系。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规定较为明确,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也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合理限制,因此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委托持股相比,在操作上较为有法可据,相对较为规范,特别是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的公司。同时,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还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受托人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定,则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使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法律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一定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追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仅追究受托人的违法、违约责任。加上我国相关立法不成熟,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能做到原则性规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并且由于委托协议只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与委托持股一样,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消极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委托他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及委托协议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而对于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则委托人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也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