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分子心态看刑罚威慑力
发布日期:2010-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反腐,但贪贿等腐败犯罪却屡禁不止。当前,我国反腐决心很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要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表示,2010年将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我国目前反腐决策已定,但反腐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刑法对贪污等腐败犯罪刑罚最高是死刑,不可谓不重,但其威慑力究竟几许?为何死刑也不能威慑腐败犯罪?刑罚对策应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此,我们仅仅从犯罪经济学成本与效益模型角度进行探讨。
加里·贝克尔首开犯罪的经济分析,提出成本—收益模型。成本—收益模型是犯罪经济学的前提性预设。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待犯罪行为,只有当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犯罪人才可能从事犯罪的活动;那么从这个角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就是加大犯罪的成本,即通过增加犯罪成本,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力,威慑或者预防犯罪。
成本-收益模型以理性犯罪人为前提,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贪贿等腐败犯罪最重要的诱导性因素就是犯罪收益大、犯罪成本低,即其犯罪收益远远大于其犯罪成本。腐败犯罪的犯罪收益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性收益,还包括心理满足、名誉获取等各种其它收益。腐败犯罪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正是促使该类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犯罪成本仅指潜在的犯罪个体在从事某项犯罪活动时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对腐败犯罪刑罚的威慑力究竟几许和惩罚成本密切关联。对于犯罪人而言,犯罪的惩罚成本也就是最重要的成本了。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成本,惩罚成本包括三部分:一是犯罪惩罚的严厉性;二是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三是犯罪惩罚的及时性。贪贿等腐败犯罪的惩罚成本是腐败行为败露所得到的惩罚。在我国,从这三方面惩罚成本的角度,腐败的受惩罚成本是不高的。惩罚成本不高,意味着刑罚的威慑力有限。
一般来说,惩罚成本=惩罚的严厉性×惩罚的确定性×惩罚的及时性。那么我们举例来说明:假设惩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和及时性最高为10。死刑的严厉性最大为10,死缓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可以单列出来,其严厉性为9,无期徒刑为8、有期徒刑为按时间长短可以设为7、6、5几个档次。拘役、罚金的严厉性依次减小。
根据惩罚成本=惩罚的严厉性×惩罚的确定性×惩罚的及时性的公式模型,可以推论出:惩罚成本最大的情况是:惩罚成本=10×10×10=1000。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成本是最高极限,理性犯罪人是绝不会犯罪的。如果这些变量发生变化,严厉性不变,但确定性和及时性依次降低,惩罚成本就依次剧减。
可见,虽然惩罚的严厉性保持不变,但惩罚几率和及时性依次降低,那么,惩罚成本就会极大降低。当惩罚成本降低到冰点或接近冰点时,刑罚的威慑力也就接近冰点了。惩罚成本越低,腐败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就会越大。即使是死刑,如果受到惩罚几率太低,惩罚成本也就大大降低,此时刑罚的威慑力也大大降低。
贪贿等腐败犯罪的犯罪人具有“经济人”属性,腐败行为是一种经营活动,单纯的立法威慑力是不够的,而且刑罚的威慑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严厉”,还包括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如果不能提高腐败犯罪的犯罪成本,刑罚的威慑力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力量。关于如何提高或保证腐败犯罪的犯罪成本,保证刑罚应有的威慑力,笔者仅从犯罪经济学分析角度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之下,有必要对该类犯罪保留死刑,保证惩罚的严厉性。对待死刑存废问题,争论已久。从惩罚成本=惩罚的严厉性×惩罚的确定性×惩罚的及时性的公式中可以看出,在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得不到有效提高之前,保持惩罚的严厉性是必要的。如果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没有有效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再降低刑罚的严厉性,那么刑罚成本就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也就会降低。在这里,废除犯罪死刑的观点与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并不一致。笔者认为,从死刑的边际威慑力的角度,目前还应对某些腐败犯罪保留死刑。如果在惩罚几率和及时性没有明显改善之前,还要废除死刑,从经济学的角度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要调整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增加死缓实际执行的期限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以保证惩罚成本,从而保证刑罚的威慑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我们得知死缓的上限是“2年+无期徒刑”,下限是“2年+15年=17年”。目前,我国贪污等腐败犯罪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慎之又慎,基本上是死缓。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也就是还在生刑的范围之内,最高执行24年。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判死缓的,一般服刑18年左右可以重获自由。可以这样说,死缓相对于死刑,其惩罚成本明显低得多。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无期徒刑的上限是22年,下限是15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一般服刑15年左右就可以重获自由。
仅仅从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惩罚成本看,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惩罚严厉性大大降低,一死一生,相差悬殊,惩罚成本也就大大降低。所以,在反腐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就有必要对该类犯罪暂时保留死刑,保证惩罚的严厉性。如果对该类犯罪废除死刑或不适用死刑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就要调整刑罚结构,延长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保持刑罚的威慑力,才能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有效抑制犯罪。
第二,提高惩罚几率,增强刑罚威慑力。贝卡利亚曾提出,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若要做到有效遏制犯罪,重要的是增加每一次犯罪被处罚的几率,使任何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如果犯罪被惩处的几率很低,每个犯罪都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和监督,那么即使对犯罪人采取再严厉的惩罚也不会遏制犯罪。所以通过提高惩罚几率来增加犯罪成本,乃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严刑峻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一种缺乏法律智慧的方法。
据有关数据表明,罪案的总数被揭露到50%时,犯罪者就会住手观望,不敢随便下手作案;犯罪被揭露到50%以上时,胆小的犯罪者就得改正,另谋出路;犯罪者的犯罪如被揭露到80%以上时,罪犯只有自首投案或潜伏他乡逃避。所以提高惩罚几率,降低腐败犯罪的犯罪黑数,才能提高犯罪的惩罚成本,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因而我们得知,对腐败犯罪,刑罚的威慑力究竟几许主要取决于犯罪成本,而惩罚成本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惩罚成本低,刑罚威慑力就小。惩罚成本高,刑罚威慑力就提高。要想抑制腐败犯罪,就要增加犯罪成本,保证刑罚的严厉性、及时性与确定性的统一协调。在刑罚严厉性保持不变或可以降低的情况下,主要的任务是增加惩罚几率,以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只有大幅度提高总体犯罪成本,刑罚的威慑力才能得到实现。
王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