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等于“钻法律的空子”
律师不等于“钻法律的空子”
许多人对律师的看法就是“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什么是“钻法律的空子”呢?在西方或者是香港的一些影视作品中,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缺陷,或者利用法律专业技巧,做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甚至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却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明明有罪却被判无罪,或者把明明无罪的人却送上法庭被判有罪,这些行为都被人们视为“钻法律的空子”。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主角,往往是影视作品中的律师,所以律师也就被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属于“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的人。
然而,影视毕竟是艺术,影视往往是虚构的,而不完全是事实。再说,无论是西方的影视作品,还是香港的影视作品,所反映的都不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更不是中国的律师。因此,把中国律师说成是“专门钻法律空子的人”,实在让中国律师感到冤枉。中国律师既没有西方及香港律师那样的地位,也没有他们那样的收入,更没有他们那样的法制环境,所以中国律师也根本不可能“专门钻法律的空子”。
西方及香港的律师,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主要是给随机选取的陪审团成员看的,他们的一切努力,主要是说服陪审团成员相信他们,接受他们的观点。而中国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则主要是给主审法官看的,中国律师的一切努力,是要让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甚至有关法院领导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是中外律师在业务中努力方向的最大不同。在西方及香港社会,人们已经习惯于在做事之前,就考虑到法律问题,并咨询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他们还没有做事的时候,律师就可以发挥作用,指出委托人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指导委托人如何使其行为合法化,防范委托人发生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所以,在西方及香港社会,上至总统、超级富豪,下至一般企业乃至个人,都有自己的律师随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甚至包括“黑社会”(这是香港影视中描写最多的),都有自己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中国大陆,目前人们还没有形成这样的习惯,更不是所有单位或者大多数个人都有自己的律师。在中国大陆,人们大都是到了刑事案发或者法律纠纷发生之后才会聘请律师。此时,不该发生的犯罪行为都已经发生了,不该产生的纠纷也已经产生了,律师的职责只能是想法设法让法官判刑判轻点,判案判得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一些。但到了这个阶段,决定权主要在法官手里,而不在律师的手里。
在法律服务上国内与国外的区别就在于国外的律师注重事前防范,而国内的律师大多只能做一些事后补救的工作。事前防范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还有“法律的空子”可钻,事后补救要“钻法律的空子”,大多为时已晚了。
要正确认识“钻法律的空子”。“钻法律的空子”未必都违法,也未必都是坏事。虽然在个案中似乎有失公正和公平,但却有益于人们发现法律的不足和缺陷,有利于修改和完善法律。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因此任何国家的法律可能都有空子可钻。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如何对待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和人,关键在于是让他发挥正面的作用,还是发挥负面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中,“钻法律的空子”并不是一个褒义的概念和评价,中国律师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败名,实在有点尴尬和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