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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考察
发布日期:2010-04-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中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在这个背景下,研究中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对于保护中国的湿地其意义尤其重大。
【英文摘要】As an important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the wetland, forests and oceans are the three worlds major ecosystems. With the unreasonable using on wetland makes the natural wetlands in China decreasing and dropping functionality and efficiency.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research of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to the wetland in China means a lot to the wetland of China.
【关键词】湿地;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
【英文关键词】Wetland; Wetland protection; The direction of wetlan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湿地的一般概说
  
  (一)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现在学术界给湿地下的定义大约有50多种。这些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两大类。
  
  广义的湿地定义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对湿地做了如下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造,长久或暂时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表,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公约》第二条还指出,湿地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位于湿地范围的岛屿与低潮时水澡超过6m的海水水体。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定义,虽然这个定义的科学性和精确性还待商议,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比它更好的定义。1这个定义在湿地的实际管理中会给管理者带来一定的方便,可以让湿地管理者在更大的地理范围,比如流域和区域层次把湿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更加有利于湿地的综合管理。
  
  狭义的定义有很多,其共同之处是把湿地看作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Ecotone-交错群落区)。其主要的观点如下: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湿地是被浅水或暂时性积水所覆盖的低地。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又提出一个较为综合的湿地定义,湿地是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转换区,通常其地下水位达到或接近地表,或者处于浅水淹覆状态。这个概念为美国的湿地分类和湿地综合调查提供了依据。加拿大的学者的湿地定义是,湿地系指水淹或地下水接近地表,或水分饱和时间足够长,从而促进湿或和水成过程,并以水成土壤、水生植被和适应潮湿环境的生物活动为标志的土地。英国学者的湿地定义是,一个地面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在有限的时间段内没有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水文、气候、地形等。
  
  国内学术界对湿地的定义并未统一,同意狭义湿地定义的学者均认为:湿地是地球表面的一种水域和陆地之间过渡的综合体,它具有3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特征:⑴有喜湿生物栖息活动;⑵地表常见或季节性积水;⑶土层严重潜育化。
  
  (二)湿地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
  
  湿地在流域中处于水陆交错的特殊过渡区域,是地表重要的景观覆盖类型和生态系统。湿地具有独特的水文、土壤和植被特征,在维护区域/流域生态平衡和环境稳定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至今,人类已把天然的湿地景观格局改变为受人类支配的土地利用格局。自然湿地景观格局的变化过程对湿地生态系统以及其他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初级生产力产生显著影响,对局地、区域及全球气候环境、水文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产生显著而深刻的影响。2
  
  湿地是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生态系统之一。相当多种类的植物和动物依赖湿地生存。全世界约2万种鱼类中,超过40%依赖淡水生存;众多鸟类、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以及无脊椎动物是湿地动物。新近的研究表明生态系统每年至少提供了价值33万亿美元的服务,其中4.9万亿美元来自湿地。据江西省山江湖委研究,仅鄱阳湖湿地服务功能总价值就达669.6亿元。3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湿地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世界各国为加强湿地保护,于1971年订立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愈来愈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二、中国湿地的类型和现状
  
  (一)中国湿地的类型
  
  中国有包括国际《湿地公约》列出的全部湿地类型。以《湿地公约》的定义为基础,中国国家林业局在1995年启动的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将湿地分为4大类自然湿地和1大类人工湿地。4大类自然湿地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1大类人工湿地包括水稻田、水产池塘、水塘、灌溉地,以及农用洪泛湿地,蓄水区,运河、排水渠,地下输水系统等。
  
  椐《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资料,中国湿地面积约6594万公顷(其中不包括江河、池塘等),约占世界湿地10%,位于亚洲第1位,世界第4位。据国家林业局1995年主持的全国首次湿地资源调查表明,中国单块面积大于100公顷(即1平方公里)的湿地总面积为3848.55万公顷(人工湿地只包括库塘湿地)。
  
  (二)中国湿地的现状
  
  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为解决农业用地的扩张和发展经济,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中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捕捞、狩猎、砍伐、采挖等过量获取湿地生物资源,造成了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渐丧失;湿地水资源过度开采利用,导致湿地水质碱化,湖泊萎缩;长期承泄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导致湿地水污染,严重危及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江河湖泊泥沙瘀积等等,使中国湿地资源已经遭受了严重破坏,其生态功能也严重受损。
  
  据统计,近40年来,中国湖泊围垦面积已超过五大淡水湖面积之和,失去调蓄容积325亿立方米,每年损失淡水资源约350亿立方米;沿海湿地围垦近1/2;中国最大的沼泽集中分布区--三江平原,已有300万公顷湿地变为农田,目前仅有沼泽104万公顷,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沼泽湿地将丧失殆尽。因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中国西部玛纳斯湖、罗布泊、居延海已变成盐碱荒漠。水污染更加重了湿地的破坏,全国1/3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在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已有850条受到污染,鱼虾绝迹的河道长达5322公里,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重点城镇水源地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中国富营养化湖泊已占50%,不仅加重水资源紧张,而且对渔业、农业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带来危害。4
  
  中国湿地提供了多种和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保护好中国的湿地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的重要湿地
  
  中国政府1992年7月31日正式加入《湿地公约》,依据《湿地公约》确定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中国已将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湖南东洞庭湖、江西鄱阳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岗和香港米埔自然保护区等7处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扎龙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面积约210000公顷。区内湿地主要有湖泊、沼泽、湿草甸3种类型,芦苇沼泽面积最大。鹤类是本区的主要保护对象,由以丹顶鹤、白枕鹤为主。
  
  向海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西部的通榆县境内,面积约105,467公顷,其中有芦苇沼泽、草原、水域、森林。区内有3条河流、22个湖泊和大面积的沼泽。该保护区以鹤类、白鹳和蒙古黄榆等为主要保护对象。
  
  东寨港自然保护区在海南省琼山县,面积3337.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以红树林为主的北热带边缘河口港湾和海岸滩涂生态系统及越冬鸟类栖息地。东寨港红树林植物占中国红树林植物种类的90%。
  
  青海鸟岛自然保护区位于青海省的青海湖,海拔3200米,面积695200公顷。青海湖及环湖地区的鸟类有162种,其中以水禽为主。该区是黑颈鹤的栖息、繁殖区。
  
  湖南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东北部,总面积19万公顷。本区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32种,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是候鸟重要的越冬地,每年约有1000万只候鸟在此越冬。
  
  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西省北部,面积22,400公顷。1983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在鄱阳湖西北部,以吴城为中心的9个湖泊,批准建立了省属鄱阳湖候鸟保护区,成为中国南方第一个保护淡水湿地及珍稀候鸟的保护区。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鄱阳湖候鸟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该保护区被中国政府申请首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之一。该湖区受修河水系和赣江水系影响,枯水期保护区水落滩出,形成草洲河滩与9个独立的湖泊;丰水期9个湖泊融为一体,形成鄱阳湖水一片汪洋。该区已记录到湖泊浮游植物54科154属,水生维管束植物38科102种。该地是迁徙水禽及其重要的越冬地,保护区共有鸟类近250种,其中水禽108种,主要水禽有白鹤、白鹳、天鹅和多种雁鸭类。湖泊中有122种鱼类,其中不乏商用鱼类。截至2004年底,湖区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6处,总面积157965公顷。5从管理体制上看,湿地保护和管理政出多门,江西鄱阳湖至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统一管理机制。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6
  
  米埔和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位于香港西北部,总面积1,500公顷。湿地区内主要有鱼/虾池塘、潮间带滩涂(包括咸水滩涂)、红树林潮间带滩涂等3种湿地类型。主要保护对象为鸟类及其栖息地。
  
  三、中国湿地的行政管理和立法问题
  
  (一)中国与湿地有关的立法、政策
  
  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等15部法律法规与湿地保护有关。
  
  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等18部。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还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中国湿地朝着依法保护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国家规划
  
  保护环境,实行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中国的既定国策。将中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列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集中阐述了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其中许多章节关系到湿地保护及合理利用,尤其是它所阐述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个方案及其各个领域所涉及的内容,是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1994年完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是指导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它综合地阐述了包括湿地生物资源在内的各种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所受到的威胁现状及原因,提出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总目标、具体目标和行动,以及行动计划实施的具体措施,对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995年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是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一个专项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中国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和对策,并提出了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目标和行动框架,也对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996年国务院批准《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该规划包含了国家和地方的大量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1998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对到下世纪中叶全国的生态环境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该规划的公布和实施对中国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8年夏季,中国长江、松花江、嫩江等地发生的特大洪水,强化了政府和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为全面、科学和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事业打下了基础。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制定一个既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既是当务之急,更是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湿地公约》势在必行的重大举措。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是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行动指南。7
  
  涉及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划确实有不少,但还缺乏一部系统性的关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湿地保护形势日趋严重的情况下,研究湿地保护立法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中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
  
  从时间范围来看,针对湿地保护的立法要晚于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立法,湿地先是作为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的。美国国会1872年颁布法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
  
  后来,不少国家颁布了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法律,有的制定了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规,有的在自然保护法中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范,自然保护区法得到了发展。
  
  目前,世界上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例如美国早在20 世纪60 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并广泛开展有关湿地科学研究工作。如《全国环境回复法》、《河口保护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联邦水工程法》、《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河流与口岸法》、《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联邦拯救野生生物修订法》、《鱼类和野生生物保护法》、《草地法》、《北美湿地保护法》、《水资源开发法》等。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湿地转农用法》、《沿岸湿地保护规则》和《洪积平原与湿地保护令》。8
  
  专门性的自然保护区法的出现是自然保护区法的发展。针对湿地保护的立法,以世界100多个国家于1971年2月2日订立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为其最大成果。《湿地公约》“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要求“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的数量”(第四条),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显然,《湿地公约》有两个重要的基本点,即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来保护湿地,缔约国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的数量。
  
  这就给我们讨论湿地保护的立法问题指出了一个十分明确的方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并不是同样重要地保护所有湿地而是保护“适当湿地”,最终的结果是要达到“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的数量”,并不是以人类从湿地得到的利益为检验湿地保护立法有效性的惟一标准。
  
  中国于1992年7月31日正式加入《湿地公约》,并与许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系列有关湿地保护的协议或协定。但是,中国现在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或法规,在保护湿地的国内立法方面显得滞后。究其原因,我认为这与国家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对环境与资源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有关。
  
  国内一直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的区分。1997年,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将它们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两者的区分还存在。与之相适应,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2003年)将单项法分为“自然灾害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与生态建设法”(包含有“自然保护区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建设法”五大快。周珂在《环境法》(2000年)的国内法部分仍采纳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其中的“生物资源保护法”包含有“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的二元论主张。魏淑芬编著的《环境法概论》(2002年)将单项法分为“特殊环境保护的法律”(包含有“自然保护区法保护的法律”)、“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四块,实际上也是二元论主张。
  
  理论上的分歧对中国包括湿地保护在内的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有相当大的影响。中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等15部法律与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有关。
  
  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等18部行政法规与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有关。
  
  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国家规划有:《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以及《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中国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各部单行法中,正因为没有一部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或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的保护也就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有的省一级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湿地资源法规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地方资源法规,例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 和《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也有对一个流域的湿地进行综合立法, 如《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9但是,即便是有的省一级的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了湿地保护条例,也还是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这都会影响到中国湿地的保护工作。
  
  中国现行的与湿地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对于湿地的保护只是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的某一要素或单一资源类别(如土地、水等)进行保护,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都不是以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为重点,与《湿地公约》的重要的基本点还有着实际上的差距。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统一, 给湿地保护执法造成了困难。
  
  由于中国长期将湿地作为公共物品对待,忽视对它专门立法进行保护,涉及湿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公安,等等。这就使得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湿地管理上存在着权力交叉、责权不明、管理不力的问题。这都使得中国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的行政管理方面困难重重,既不利于中国履行《湿地公约》,也影响着中国的湿地保护效果,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学者对湿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湿地的定义、类型划分、湿地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但总体而言,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学者认为建立一部统一的湿地资源保护法是克服现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各个地方性法律、法规漏洞的需要。各个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护了个体利益和短期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构成我国现行湿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法律上根本克服和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惟有把它们纳入湿地资源保护法的统帅之下,使它们遵循统一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方为有效。10有学者在谈到解决中国目前对湿地保护不力的对策时,建议国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11有学者建议根据我国湿地管理、利用现状, 建立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指导,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湿地保护法”, 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法实施细则”, 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湿地保护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1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有21 处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建立起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350多处。这些湿地大多在生态学、植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方面具有国际意义,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集中栖息地。对这些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采用比普通湿地更为严格的法律手段。建议在湿地立法中说明被列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增加湿地保护内容。13
  
  由于国内学术界部分学者提出的设立“湿地保护法”的意见在协调各个行政部门的关系上存在着较大的困难,我认为设立专门的“湿地保护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在短时间内肯定还无法出台。因此,在“湿地保护法”出台之前就会形成法律保护的一个空白期,在这个空白期内目前对湿地保护不力的局面还将会继续存在,这对加强中国的湿地保护工作极为不利的,这将会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生态安全。
  
  所以,在此背景下,对中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方向进行研究很有必要。我认为可行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中国湿地保护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建议由国务院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学术界要认真讨论其内在的条文。
  
  中国湿地保护专门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湿地公约》--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来保护湿地,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的数量。
  
  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必须有利于理顺现有的湿地行政管理体制,形成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合力。
  
  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必须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湿地保护和利用体系。
 
【作者简介】
邓虹,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注释】
[1] 陈克林主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指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4年
[2] 刘红玉,吕宪国,张世奎.湿地景观变化过程与累积环境效应研究进展. 地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
[3]王晓鸿主编.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评估.科学出版社,2004年
[4]安树青. 湿地生态工程.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5]刘信中.叶居新编著.江西湿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
[6]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江西生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7]国家林业局等编制.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
[8]13刘振东,杨庆仙.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亟需法律规范.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
[9]王小钢.论湿地保护综合立法及其主要内容.林业调查规划,2005年第6期
[10]王跃先,王刚.浅谈建构我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4期
[11]黄成才.论中国的湿地保护与管理.林业资源管理,2004年第5期
[1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水土保持研究,2005 年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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