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中清洁技术应用的策略分析
发布日期:2010-04-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节能减排是一项全社会、各行业的系统工程,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但是,是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研发清洁能源技术、提高能源效率的清洁技术以及碳捕捉与封存技术更是落实节能减排不可或缺的手段。分析能源利用各个阶段清洁技术节能减排的必要性,以及清洁技术研发所面临的困境,试图完善清洁技术节能减排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的进程。
【英文摘要】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is an energy-saving society, as well as the industrys systems engineering as a whole, Energy-sav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s conducive to the achievement of objectives. However, it is more important to rely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to insist on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 that can improve energy efficiency of clean technologies and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technologies. Analysis the necessary of using clean technology and the predicament of clean technology R & D in the reduction of the need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of the various stages of energy use, try to improve the clean technology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policy environment, promote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process.
【关键词】节能减排;清洁技术;碳税
【英文关键词】: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clean technology; carbon tax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能源问题和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全球最引人注目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口的增加,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的能源机构正面临重大的挑战。2008年4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节约能源法》以及之前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都将节能减排视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节能减排是一项全社会、各行业的系统工程,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有利于目标的实现。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研发清洁能源技术、提高能源效率的清洁技术以及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实现节能减排,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阶段或者某一领域,而应贯穿于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细节,或者能源选择、能源使用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每一步。清洁技术是节能减排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通过政策信号表明清洁技术的经济价值,指明清洁技术节能减排的优势,鼓励私人投资与清洁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来实现节能减排,而清洁技术的频繁应用必然会引起清洁技术的不断革新,优良品质清洁技术的出现可以加快节能减排。
一、节能减排中清洁技术的界定
清洁技术对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运用真正的清洁技术,有效的保障节能减排的效果,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一环。为此,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清洁技术的含义。
根据美国清洁技术投资协会的定义,致力于节能减排的清洁技术主要是指适用于农业、能源和节能、制造业、交通、水资源利用、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的某类产品、服务和工艺,它们与传统技术相比,能够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社会生活的质量。
有关清洁发展和气候的亚太合作伙伴关系(APPCD)由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印度、朝鲜共和国和美国等六国组成,致力于创建、提升现存和新兴高效能、低成本清洁技术发展、部署和传播的环境。 2006年1月澳大利亚农业与资源经济局(ABARE)做了一个题为“技术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报告。报告中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解决能源需求压力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技术,包括但不限于:(1)核能技术;(2)可再生能源技术;(3)高能效产品技术;(4)最终使用技术;(5)碳储藏和碳捕捉技术(CCS)。[1]
在节能减排过程中,从能源消耗过程的角度看,清洁技术可以渗入到以下几个阶段:(1)能源生产端需要清洁能源技术,即替代天然气、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可再生能源技术;(2)能源使用过程阶段需要提高能源效率的清洁技术,即高效能技术;(3)能源消耗末端需要二氧化碳移除技术,又称脱碳技术,以及碳储藏和碳捕捉技术。
清洁技术就是那些研发新能源,替代以化石燃料为主导的传统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防止能源浪费,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旨在实现能源安全和气候系统安全的创新技术。
二、能源端的节能减排——清洁能源技术
节能减排的进程中,我们首先要切入的阶段是能源端的节能减排。“能源安全和气候系统安全是紧密相连的,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策略,清洁能源技术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2]可再生能源是可以永续利用的能源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等,几乎不存在资源枯竭问题。此外,核能也是一种有效的能源方式,核能发电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获取方式。
根据源头消减原则[3]和预防原则,在能源端有必要采用清洁能源技术进行节能减排。首先,研发清洁能源技术,可以获得替代现有能源的可再生能源。满足能源需求的同时,解决了当前我国依赖能源进口的现状,能源结构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例,随着石油消耗量的增加,美国国内石油消费越来越依赖国外石油市场,使得美国经济因石油进口受到干扰而遭受打击。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担忧。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新政府采用奥巴马新能源政策,将在未来10年内投资1500亿美元加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商业化,奥巴马地新能源计划在一方面是向石油公司收取利润税收,作为对于个人和家庭直接能源补贴;另一方面还将美国新能源发展地长期目标放在关注气候变化上。[4]此外,为减少美国对于外国石油地进口依赖和应对全球变暖,奥巴马决定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对所有污染额度进行拍卖,用市场机制激励美国消费者和企业开发经济有效地气候变化解决方案。
其次,研发清洁能源技术,在市场中创建了清洁能源技术研发企业,为风力、水力等占有优势的区域带来了地方经济机遇,缓解了金融危机引发的就业压力。最后,采用清洁能源技术,使用替代性低碳或无碳清洁能源,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效遏制气候变化,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干旱、洪水、疾病传播、沿海区域海水淹没等等自然灾害。即使在后京都协议中中国没有被纳入减排义务国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必然在不久的将来需要对京都议定书做出定量的减排承诺。清洁技术的研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有效的低成本履约方式。
(一)存在的问题
1.化石燃料能源的补贴
政府对传统能源的补贴,如对石油的补贴,传统能源的价格偏低,替代性能源失去竞争力,清洁能源市场受到冷落,在运输行业、电力生产行业以及其他的能源消费行业仍然倾向传统的化石燃料。基于成本效益的比较,目前的石油补贴等不利于推进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阻碍了节能减排。
2.清洁能源原料的高关税
有些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保证能源独立,往往会通过对国外进口原料征收关税的方式保护本国的原料生产商。例如巴西的甘蔗可以作为研制酒精的原料,与国内使用谷物生产酒精相比,进口巴西的甘蔗生产酒精可以节省很多成本。所以,这种关税往往会造成生产效用降低,增加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成本,不能诱导企业使用清洁技术,阻碍了节能减排的进程。
(二)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策略
在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初期,新型清洁能源的价格较高,需求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影响了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这样的政策模式下所导致的结果是:廉价的传统能源比昂贵的清洁能源受欢迎,清洁技术的公私投资进入滑坡状态。新的《节约能源法》将环境治理成本计算到生产成本中,新增“激励政策”中涉及到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刺激清洁技术投资的方式。此外,新法还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实现节能减排,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5]
1.因地制宜
节能减排方案的提出,为全国各地节能减排行动提供了目标指引。但是,对于不同的区域,节能减排的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技术进行节能减排,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不同区域占有资源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清洁能源技术研发清洁能源。例如,在沿海区域,发展潮汐能技术,在农村发展沼气设计技术。
2.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产品的税收抵免
通过税收减免来减少与清洁能源消费相关的能源建设的税负,可以有效的刺激清洁技术的私人投资。美国早已采用了投资税收抵免和生产税收抵免,通过税收抵免降低可持续发展能源生产的单位成本,如可再生能源产品课税扣减(PTC),这一税收优惠措施明显增强了风能和太阳能在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突显了清洁技术的优势,促进了企业对清洁技术的投资。[6]目前,类似于PTC的税收优惠措施已经在美国5个州施行。为了进一步刺激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还可以直接给予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企业税收优惠,加拿大清洁能源政策中便对清洁能源研发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7]
3.清洁能源技术补贴政策
能源端的节能减排,就需要改变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替代性清洁能源的使用,促进清洁技术的研发。因而要改变目前的补贴政策,首先要逐渐取消对传统化石燃料的补贴,消减人们对化石燃料的依赖,转向清洁能源技术制造的清洁能源,与此同时,推进节能减排,普及清洁能源应用,要制定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研发政策。对清洁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产业的补贴是一个有效的选择,提供信贷优惠、税收政策以及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吸引私企对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美国,2007年的Lieberman-Warner和Binga-Man-Specter两议案中,都保留了45%的资金用于无碳或低碳能源技术的研究,使政府的资金直接作用在清洁技术的研发上。[8]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发展清洁能源技术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计划投入2000美元发展可再生能源,在2010年将清洁能源在总能源消耗中的比例增加到10%,在2020年增加到15%,这将为能源端清洁技术节能减排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9]
三、能源使用中的节能减排——高效能技术
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浪费问题逐渐引起来人们的关注,在节能减排的巨大工程中,必须克服这一问题。由于社会长期以来对环境问题的忽视,企业决策往往没有将环境外部性纳入决策中,传统的市场机制也没有将为环保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目前用能企业所采用的设备大都没有采用任何清洁设计,高耗能,高污染。如果在能源利用过程中,采用高效能技术设计的工艺和设备,必将节省大量的能源,并减少温室气体等污染物的排放。
能源使用过程中清洁技术节能减排是非常重要。首先,环境影响评价[10]往往注重末端治理,忽视能源使用中的节能减排设计,并且存在落实难的问题。高效能清洁技术直接针对能源使用过程,设计在新的节能减排设备、工艺和产品中,具有超前性,消减了能源使用末端的排放,并且防止了能源浪费。其次,在能源使用中切入高效能清洁技术,符合了“三同时制度”[11]的要求。在新设备以及传统设备改良,以及汽车等用能产品设计中,采用高效能清洁技术可以提高设备的能效,改良汽车等耗能产品的用能方式和能效。目前,欧美等国家早已开始着手解决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每年都有大量来自于政府、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用于清洁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德国的化工厂BSAF通过利用清洁技术提高其一个生产环节的能源利用效率,每年节省5亿元的成本,美国陶氏(DOW)工厂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减排二氧化碳32%,节约了40亿美元。[12]可见,在能源使用阶段,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可以有效的实现节能减排。
(一)存在的问题
1.高排放技术企业的政府投资
政府对高排放和高耗能技术的投资,使得高耗能经济持续增长。许多不良政策将能源使用阶段的清洁技术置于不利地位,有时是通过支持清洁技术的竞争技术的发展,如投资于排污技术的更新,有时是通过支持现有技术的绑定。从2001年到2006年,国内重工业历年增长率达16%。2007年上半年,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中,重工业同比增长19.5%,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工业同比增长18.5%。[13]
2.新技术投资效益的不可预见性
行为的选择限定在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上,决策者在做出决策之前,必须比较采用清洁技术与保持原有设计方案的所产生的预期效用水平。只有清洁技术投资方案的预期效用相对有优势时,才会纳入决策中。企业在决定投资于节能减排的清洁技术时,要考虑清洁技术和其使用的清洁技术、清洁技术的效益回收期、交易成本等因素。高速公路、建筑设施、能源设备和传输线等基础设施具有很长的使用寿命,从而会绑定了其使用的能源和技术。使用清洁技术对生产、设备和能源重新设计,需要进行颠覆性的改革。相对高昂的清洁能源技术,同时伴有较长的效益回收期,从而具有很大的风险。
3.清洁技术法律规制的不确定性
清洁技术的法律规制和税收待遇的不可预见性,使得清洁技术投资的前景不明确。从经济学原理看,在一个没有规则秩序的社会中,人们无法有效的合作生产,也很难长期有效的合作。确定的规制具有周知性,其信号指引功能十分显著,隐含了企业采用清洁技术的法律认可度,以及违反规制时的惩戒程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信号的指引,如此高风险、高成本的投资,使得许多企业持“坐观其变”的态度,仍然投资于低风险的传统设备,延缓了清洁技术的投资,使得企业能源使用阶段的节能减排被搁置。
(二)促进高效能技术研发的政策
通过改变最终产品的需求,增加新技术的收益,吸引对清洁技术的公司投资,有助于将清洁技术拉入市场;而那些支持新技术研发,增强专利权保护、设置政府技术和行为标准的政策,可以推动情节技术进入市场。事实上,当投资者对清洁技术的前景产生兴趣时,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就会流入清洁技术市场中。诱导和推动的政策是保证清洁技术研发和商业化的重要策略。
1.执行产出排放标准
通过设立更为严格的环境行为标准建立行政许可,明确要求各企业采用符合标准的方法和工艺进行生产,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和清洁技术的研发,淘汰污染技术,进快实现节能减排。在同等条件下,资源的消耗量越高,对环境的影响越大,外部成本越高,所以应当提高资源的能效。企业使用清洁技术,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可以使用更少的原料、能源等产出同样或者更好的产品,排污少、利润高。在计算资源利用指标时,采用何种标准,对于高效能技术的研发有不同的作用。传统的“输入排放标准”是以输入到能源工厂的燃料来计算排放量,对于能源工厂能够产出多少电能和热量不予考虑,所以这一标准不能有效刺激能源效率设备的使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产出排放标准”可以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的使用,使得之前生产过程中浪费的热量投入生产中。
2.设置碳税和税收优惠
碳税(Carbon Tax)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欧盟已经开始对那些拒签京都议定书国家的产品进口征收碳税。可以预见,在将来的国际贸易中,为契合能源需求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碳税将会普及,或者说碳排放将成为国际贸易中产品市场准入的又一考量标准。因此,国内应当尽早征收碳税,追随国际贸易的潮流,对于清洁技术投资产业采用免税措施,对使用清洁技术的企业采用减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于高排放工业征收碳税同时征收碳税。可以有效的刺激清洁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有效的应对能源短缺和气候变化问题。推动企业投资于清洁技术,实现节能减排。
3.建立清洁技术基金
促进清洁的高效能技术发展,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诱导私人投资。建立清洁技术公益基金是推动清洁技术节能减排的一种有效融资机制。2008年7月世界银行批准建立了两项基金——清洁技术基金(Clean Technology Fund)和战略环境基金(Strategic Climate Fund),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开发清洁能源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帮助贫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诸如此类的国际基金协助的例子还很多。但是,国际基金的作用还是有限,需要开发各个层面的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促进清洁技术的研发和投资。我国应当建立清洁技术基金,致力于清洁技术的研发。清洁技术基金要解决好基金规模、来源、使用、分配和管理等问题。随着节能减排的进程,清洁技术基金的规模可作相应的调整。清洁技术基金融资主要来源于碳税征收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收益。目前。比较成功的清洁技术基金有英国的碳基金公司[14]和加拿大的可持续发展基金[15]。
此外,在清洁技术革命中,政府还应当发挥其主动性,带头研发清洁技术,建立协助清洁技术创新的专门公共机构。美国在这一领域已有突破。加利福尼亚州已经建立了与气候变化科技政策相一致的公共机构——全球变暖经济和技术进步委员会(the global warm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mmittee, ETAAC)[16],列在空气资源委员会之下。[17]
四、温室气体排放端的节能减排——碳捕捉和碳储藏技术
随着温室效应带来的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节能减排工程还应当对能源使用末端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处理。巴厘岛路线图和八国峰会同样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节能减排是一个长期工程,化石燃料使用的消减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气候变化的迫切性需要快速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不管是技术上还是政治上都不可能摈弃作为主要能源来源的煤炭。而与此同时,我们却需要开始减少碳的排放。各国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将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从能源燃烧后排放的污染物中移除以及固定。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经常被采用的是碳捕捉和碳储藏(CCS),主要是将燃烧产生的CO2从工厂烟囱中分离出来,并将其注入一些特定的地层进行封存,如废弃的油井和含水层,使其无法再重新回到大气中。可以预见,CCS可以对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消减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表示,碳捕获和储存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贡献可能高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的贡献。但利用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将煤炭燃烧产生的CO2注入到地下将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并面临管理和财政方面的巨大挑战。
1.CCS技术的合法性争议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如果被界定为工厂或者运输行业中排除的废物,CCS可能就会存在违法嫌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海水倾倒工业废物,那么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海底储藏也是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因而为法律所禁止的。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CCS的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
2.温室气体减排立法的缺失
如果不能保证至少30年规制的确定性,公司不可能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精确成本计算到未来产品的成本中。CCS的运行前提是温室气体的排放者加入该项目中,但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规制的不确定性使得各耗能企业和碳排放企业“坐观其变”的态度,不注重清洁技术的投资,延缓使用清洁技术,从而不利于清洁技术的研发和普及,不利于节能减排。同其它清洁技术存在相同的问题,碳捕捉和碳储藏技术的具体运行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指导。在碳捕捉和碳储藏项目中,二氧化碳排放者和CCS运营者承担何种权利和义务,二者对于CCS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责任,以及二氧化碳地下封存的选址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CCS本身设计的主体较多,程序复杂,技术本身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够成熟。而在对CCS的行政许可中,是必要逐项分析,这反而会引发对CCS项目中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困惑和质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未获许可,扼杀了CCS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目标。
此外,碳捕获与存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连锁过程,每一环节都有各自的技术,但这些技术必须大规模协同推进。要发展这种技术,就必须彻底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能源基础设施。储存二氧化碳的地下场所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由于气体必须储存在地下数百年,在未来也有泄漏的可能,这在管理责任上面临极大的挑战。
(二)促进CCS技术研发的策略
1.简化CCS行政许可程序
近期的报告表明,气候正以比预计更快的速度发生变化。[18]世界卫生组织声称“气候变化使得北部地区气温明显升高,疾病传播迅速,导致每年150,000的人类死亡”。[19]虽然CCS在科学验证中还存在一些困惑,但是在气候变化紧迫情形下,需要快速运营CCS封存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为了防止CCS的运营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被扼杀,需要简化对CCS的行政许可。CCS可以有效的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但是投资运营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因而政府应当为CCS的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
2.气候变化立法
一个使得政府能够鼓励企业向加入CCS项目的简单方法是,由政府发出隐含清洁技术经济价值的政策信号,即制定和通过气候变化法律。通过创建应对气候变化和限制碳排放的法律,政府可以直接向不清洁技术即污染技术收费,对超过排放限度的企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在这一政策下,政府立法创建了发展便宜、低碳技术的市场刺激,而不是直接要求其减排或者征税。“市场是合作生产与交换的结果,法律也是人们彼此间合作及交换社会化的产物,法律机制既是对市场的补充,优势对市场的保障,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创造出巨大的财富。” [20]气候变化立法可以间接地向投资者传达“清洁技术是一个有希望、有前途并且有巨大经济效益的领域。” [21]
“美国加州已经通过了对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规规定,自2009年车型年开始,美国车辆必须满足新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求。” [22]由于CCS运营具有很大风险,当出现气体逸出,导致海洋酸化时,对经营者和排放者应当采用不同的责任形式。尤其是对于经营者而言,其运营CCS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益,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以,通过气候变化立法促进清洁技术的使用,可以有效的规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有效的实现节能减排。
减轻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的压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制定全国的、拉动内需的可再生能源体系,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吸引对清洁技术的公司投资,以促进清洁技术的形成和创新,为清洁技术市场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我国正在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如果采用了发达国家已有的清洁技术,可以加快节能减排的进程。所以,为了使用先进的清洁技术实现节能减排,国家之间还可以缔结双边或多边的环保型清洁技术转让协议,突破TRIPs对清洁技术转让的限制。
总而言之,在节能减排的巨大工程中,大力和快速推动清洁技术的研发和市场化,推进清洁经济的发展是势不可挡的,这既可以增加就业、实现国家能源安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又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收益的双赢局面。
【作者简介】
丁丽,女,山东泰安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Air Pollution Consultant, Asia Pacific Partnership to Promote Existing and Emerging Clean Technologies [J], Aspen Publishers, 2006.
[2] Brad A. Kopetsky, Deutschland ÜBER ALLES: Why German Regulations Need to Conquer The Divided U.S. Renewable-Energy Framework to Save Clean Tech (and The World) [J], Wisconsin Law Review
[3] Climate Group, Carbon down Profits Up 7 (2006), available at // theclimategroup.org/assets/resources/cdpu_newedition.pdf.
[4] Daniel Van Fleet, Legal Approach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J],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 2008.
[5] Marilyn A. Brown and Sharon (Jess) Chandler, Governing Confusion: How Statutes, Fiscal Policy, and Regulations Impede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J], Stanford Law and Policy Review, 2008.
[6] Mohamed T. El-Ashry, an Overview of This Issue: Framework for Post-Kyoto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J],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 2008.
[7] Mark Wilde, 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 and Coal-Fired Power Stations: Can The Energy Gap Be Plugged Without Increasing Emission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8]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imate and Health, Aug. 2007, // 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66/en/ (last visited Jan. 27, 2009).
[9]黎亚菲:《节能减排立法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08(4)。
[10]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1]曲振涛:《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12]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3]中国新能源网:“加拿大清洁能源政策”,//www.newenergy.org.cn/html/0085/5230817649.html。
[14]中国新能源网:“中国节能减排过程仍存四方面主要问题”,//www.newenergy.org.cn/html/00810/10220822173.html。
【参考文献】
本文是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节能减排评价体系研究”(项目号:2008RKA112)的中期研究成果。本文写作得到了孙法柏教授的指导。
[1] Air Pollution Consultant, Asia Pacific Partnership to Promote Existing and Emerging Clean Technologies, Aspen Publishers, 2006, P5-8.
[2] Mohamed T. El-Ashry, an Overview of This Issue: Framework for Post-Kyoto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 2008, P2-6.
[3] 源头消减原则是指在源头上采用技术、原材料替换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者形成之前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 马会:“美国奥巴马政府的新能源政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finance.jrj.com.cn/2009/02/2600443671881.shtml,2009年5月25日访问。
[5] 参见《节约能源法》第4章第59条。
[6]Marilyn A. Brown and Sharon (Jess) Chandler, Governing Confusion: How Statutes, Fiscal Policy, and Regulations Impede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 Stanford Law and Policy Review, 2008, p472-507.
[7] 中国新能源网:“加拿大清洁能源政策”,//www.newenergy.org.cn/html/0085/5230817649.html,2009年3月1日访问。加拿大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计划中规定,对于加管理的私营公司成员的研发活动给予长达20年35%的税收抵扣,而非成员也享有20%的税收抵扣。
[8] Daniel Van Fleet, Legal Approach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 2008, P8-13.
[9] 国际新能源网:“2008首届中国清洁技术融资峰会”,//www.in-en.com/newenergy/html/newenergy-1442144268170078.html,2009年2月5日访问。
[10]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人们在实施各种可能影响环境的行动之前,现行识别,预测和评估这些行为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并且提出优化方案以及预防措施。
[11] 三同时制度要求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换将造成损害的其他项目,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2] Climate Group, Carbon down Profits Up 7 (2006), available at //theclimategroup.org/assets/resources/cdpu_newedition.pdf.
[13]中国新能源网:“中国节能减排过程仍存四方面主要问题”,//www.newenergy.org.cn/html/00810/10220822173.html, 2009年2月10号访问。
[14] 碳基金,又英国政府设立和投资的独立公司,旨在帮助英国转向低碳经济。
[15] 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加拿大政府建立的数百万美元的基金,旨在促进清洁技术的发展与论证。
[16] Daniel Van Fleet, Legal Approach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 2008, P8-13.
[17] 3-0ETAAC主要负责向空气资源委员会提出活动建议,包括:(1)有利于科技研究投资的活动;(2)有利于科技研究实施的活动;(3)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科技发展的机会。
[18] Daniel Van Fleet, Legal Approach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 2008, P8-13.
[19]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imate and Health, Aug.2007, // 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66/en/ (last visited Jan. 27, 2009).
[20] 曲振涛:法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第41页。
[21] Daniel Van Fleet, Legal Approach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to Climate Change, Duke Law & Technology Review, 2008, P8-13.
[22] 朱毅:美国加州对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新能源汽车,2008(39)。新法规在原有受控的车辆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了4中温室气体排放,即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和作为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氢氟烃。该法规已被美国的其它13个州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