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新能源建设
发布日期:2010-04-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农村新能源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本文从新能源的基本理论入手,针对我国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英文摘要】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sources in rural areas related to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theory of energy from the new start for Chinas new rural energy development i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for issues to solve.
【关键词】农村新能源;问题;完善
【英文关键词】new energy in rural areas; problems; improve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命运;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村的生产、生活离不开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保障,关系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广大农民生活改善的重大问题。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可持续农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农村新能源发展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风能的国家之一。公元前数世纪我国人民就利用风力提水、灌溉、磨面、舂米,用风帆推动船舶前进。到了宋代更是我国应用风车的全盛时代,当时流行的垂直轴风车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数千年来,风能技术发展缓慢,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我国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就把小型风力发电作为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措施之一,主要研制、开发和示范应用小型充电用风力发电机,供农民一家一户使用。我国地热能的开发始于上世纪70年代,第一台1MW 地热机组1977年在西藏羊八井安装并发电实验成功。
虽然我国新能源利用起步较早,但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以及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其普及程度并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广大农村的能源消耗还是主要以煤炭、薪柴、秸秆为主,存在较为严重的能源浪费现象,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农村能源的利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生产方面:农业机械化的大规模使用导致用能增加,从而加重对环境的危害;一些牧区或农牧结合区,因过度放牧也会导致森林和植被破坏;在一些粮食供给相对不足的地区,毁林毁草开荒而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此外,在一些农村地区的小煤矿和个体小煤窑,他们的生产更是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尽管此类方面的事情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但是一时还很难彻底改变过来。
(2)消费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用能逐渐增加了对煤炭的消费,燃煤对大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生活用能消费,随着用能量的增加,对环境的危害也日益显露出来。一则,因为消费生物质能源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从而造成区域性的大气污染;再则,过度消耗薪柴也使植被遭受破坏而加剧森林的退化,继而加大“温室效应”的压力;此外,大量使用秸秆和畜禽粪等有机质能源作为燃料还会使得秸秆不能还田,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肥力下降,造成链条循环式的生态环境恶化。即便是一些以消费商品能源为主的农村地区,他们虽然减少了对秸秆和薪柴等的消费依赖,但是却出现了在田头堆放与焚烧秸秆的现象,同样造成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了在农村发展新能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新能源发展。2006 年6 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指出,“十五”期间,国家先后投入35 亿元人民币,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到2005 年底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工程已建成2200 多处,年处理畜禽粪便6000 多万吨,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3.7 万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500 多处。2005 年我国沼气用户已达1700 多万户,年生产沼气65 亿立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了太阳灶、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二、农村新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缺失
我国法律中对于新能源的规定散见于《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中,这两部法总体上只是框架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内出台了一些配套性规定,如《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资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配套性规定还远不能满足需要,许多重要的配套性规定尚待出台。正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和公众都认识到中国需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但是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一直不太明显。
(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高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属于投入高、产出低、投资回收年限长,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没有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没有像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正规地将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资金缺乏、无来源渠道、管理薄弱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我国政府在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但相关配套政策诸如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建立风险基金、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尚不明确,所以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仍处于“迎接春天到来的日子中”。
(三)宣传力度不够, 认识不足
对农村新能源宣传力度不足,对新能源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出现错误的认识。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大量秸秆作燃料不能还田,有些地区垦荒、铲草皮的现象更是普遍,植被遭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未能引起部分农民的足够重视,对于国家给予补助、补贴的农村能源项目,一些农民持观望态度,消极对待,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机遇,这种情况影响了农村能源的综合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四)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薄弱
部分地区对农村能源设施推广的多,利用的少,建造的多,保存的少,设施管理和技术管理环节薄弱。有的村镇没有条件进行模式配套,有的不懂得设施的原理及其利用技术,使之无法正常使用,这样天长地久,一些能够产生巨大收益的设施被废弃和转为他用。
(五)新能源开发力度小, 专业技术工人数量偏少
物质气化、液化、固化利用,速生、丰产薪炭林的营造及其合理采薪、永续利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等技术和产品的利用、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环境诸方面的原因,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从事农村能源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特别是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数量偏少,加之是个别技术工人初次上岗,对能源设施的建造、维护、保养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能源设施的质量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新能源得到普及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以《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关配套性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制定分别针对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等不同形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形成以《可再生资源法》为基础,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骨干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系统。而且需要国务院及国务院能源、价格、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配套性规定。
(二) 政府应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政府应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为了确保我国到2010~2020年的能源供应,为了实现能源供应的优质化、产业化和规模生产,为了保证资金投入、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应切实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绿色GDP”对各级政府进行考核。
政府应增加投入,并制定一系列对个人、私营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项正目的优惠扶持政策。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大都属于高新技术项目,注入资金量很大,而且存在较大开发和市场风险。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加大财政拨款力度,加大信贷规模,激励融资和利用外资措施,支持其研究开发。据其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以及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政策。为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实施包括减免税收、价格补贴、低息贷款、信贷担保等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与此同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和规范,严格立法,保障其研究开发的外部环境条件。
(三)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政府应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对农村能源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各级政府、企业、应增强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和发展的深远意义的认识。对于已经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要加大推广力度和技术服务力度,让8亿农村农民真掌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更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农村能源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再次,农村能源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面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农村能源科学知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增强农村能源自给能力,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质量。
(四) 因地制宜地提高农村能源建设能力
首先,根据自然、经济、地理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走不同的能源技术模式路线。进一步明确农村能源建设目标和重点,做好农村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其次,农村能源建设要服务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大力推广以沼气为纽带,以太阳能为动力的种植业、养殖业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价格,增加农民收入。
再次,开展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农村能源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任务与持证技术人员数量要相匹配,确保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质量。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健全和完善技术服务体系
各市县都应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工作机构,充实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乡镇应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制定扶持政策,引进市场机制,自负盈亏,减轻财政负担;改善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抓好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要依托科研院校,整合技术力量,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注意对农村能源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建设成本。要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聘用专门的技术人员,完善农村能源后续技术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实力。
四、结束语
农村能源建设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富民工程,也是解决农村用能短缺矛盾,避免农村生活、生产带来的污染,保证农民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农村能源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不断探索和研究新时期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思路、办法,加大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力度,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简介】
高飞飞,女,哈尔滨人,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国务院.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6.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
[4]刘荣志.发展农村能源促进城乡统筹[J].中国农业通报.2007(8):16
[5]韩丽君.我国农村能源的发展战略分析[J].太原师范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5
[6]寇建平.我国农村能源的开发和利用[J].中国沼气,2007,2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