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立法状况研究
发布日期:2004-07-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上个世纪以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理论和实践上迅速发展,为世界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天地。
中国近20年来对之地研究也经历了繁荣-低迷-复兴的发展过程,在调整对象、宗旨、价值、地位、运行上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局面。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加强,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高级法的代表,在规制市场经济,防止市场失灵,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上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因此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做集中的总结和梳理也应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
本文考察了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研究中的现状,并反思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下面首先从效力和法律渊源角度介绍一下我国经济法法律规范的立法情况。
按照学界通说,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因为立法部门的不同展现出鲜明的层次性。
一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它是第一层次的因素系统,是整个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统帅和主干。除了宪法中的相关经济规定以外,我国学者在1986年和2000年分别提出了《中国经济法纲要》的草案,并力争使之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如果出台顺利的话,它将成为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统帅。
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法律,这是第二层次因素系统。目前我国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价格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另外,譬如《计划法》、《税收基本法》、《投资法》、《国债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期货法》、《外资银行法》、《信贷法》、《外汇法》等在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呼吁下,立法要求日益强烈。
三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企业会计准则》等等,为数众多,不再一一列举。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是《经济法纲要》问题。
《经济法纲要》在诸多经济法律规范中处于相对较高层次的效力,具有科学构造我国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经济立法质量,改善执法环境、繁荣经济法学和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等作用。虽然如此,学者们对制定纲要的现实性尚存疑惑,提出的模式上也各有千秋。目前有经济法立法法式、经济法基本法式、经济法典、经济法教科书式四种模式。
对以上模式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但是对于经济法典式立法,按有关学者所主张的,类似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看法笔者不敢苟同。 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同于我们今天作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代表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计划体制国家制定和探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进一步说,所谓的战时经济法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为它是在非常时期紧急状态下制定的,并不具有现代经济法的性质和职能。目前在中国,要想将极不成熟的经济法律法规抽象出来制定统一的法典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如果真制定出来势必落入固化的,单方面强化国家力量的窠臼。这与目前日趋大势的社会本位倾向和扩大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相对人权利的趋势相去甚远,令人怀疑是否会返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又经济法教科书式的立法更多是将目前已基本达成一致的经济法四大体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确认下来,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太大创意。而且目前学界对市场主体法和商法有诸多重合问题,社会保障法是否应该单独拿出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等问题还存较大争论。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立法法式和基本法式的立法模式,这样可以将经济法理论及实践急需的立法程序及责任问题的基本方面规定下来,并且可以以之划分经济法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以便与行政法有更明确的分野。
其次,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层级较低,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尤其是在财税法领域,众多税种的开征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外,其它的均是以行政规章甚至是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很多学者要求迅速加强税收领域里的立法工作,以确实保障实现税收法定主义。
立法层级低这种状况的产生与经济法的特点有很大关系,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调整范围极其广泛。而市场变动瞬息万变,要求立法迅速快捷。于是很多情况下经济法政策先于法律,等到时机成熟以后,再稳定下来成为成熟的法律。所以,经济法的政策性很强,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经济立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实施经济政策的保障;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相对于民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所以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更多的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也不足为奇,更新也更快。但是在财税领域出现的现象也引起我们深思,如何把握适当的时机,将稳定下来的有效政策,抑或效力较低的法律法规及时提升立法层次,并及时制定废止适当的法律法规,使得我们的活动有法可依也是应当注意的问题。
另外在研究状况和方法上,在考察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与调整对象、宗旨、价值、地位等研究领域的热闹状况比较起来,经济法的立法现状极少有人从整体上予以认真关注。在那些鲜有论及的地方,它也仅仅是在经济法体系中被提及,或者对应理论研究中惯有的总则和分则的分类法,分割开来而单独就《经济法纲要》或具体部门法进行研究。这种状况与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学科本身发展的不成熟性紧密相连,也与我国法制不健全的现状有着极大关系。还有,目前学者们的精力好象还是被调整对象和价值论等基础理论和概念问题所牵扯,没有逃脱出和民法、行政法等争地盘的嫌疑。参考近代德国经济法研究的历史和英美法系经济法的发展,笔者觉得淡化法律门类清楚划分的意识,多进行自由交叉式的研究似乎更有意义。对应一些学者“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多谈些法律制度,少谈些法律部门”的务实态度,我们更应当将目光转向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案例结合的领域。尤其是在经济审判庭被撤销,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受到非难和挑战的情况下,如何认识经济法的内容和特性就显得愈加重要。可喜的是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经济法的自足性问题,他们认为经济程序和经济司法运作并不能视作诉讼法学界的当然任务,原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泾渭分明的研究方法应当受到挑战,将经济程序及经济责任放入经济法也是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具有现代性的突出表现。因此,我们在探讨经济法立法现状的时候,尤其是具体化到相关部门法时要注意这些新论题,从实践和研究上进一步发展它。
总之,经济法的立法现状是很值得研究的,它反映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希望将来会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领域,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深化我们的理论研究。
参考书目:
1、 张守文:《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 史际春主编 《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
4、 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