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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发布日期:201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认为有必要由高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

  网络时代资源共享造就了互联网的繁荣,然而,资源共享的理念与著作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更是存在着重大的冲突。因此互联网上的侵权案件也随之产生。在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案件占了与互联网相关的侵权案件中的相当比例。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认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管辖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解释确定了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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