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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诉讼调解方式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三年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居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之首,且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较高的比例。总结经验,以下方式能较为有效地促进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

一、权属分析法

    针对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权属问题复杂、举证困难以及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诉讼调解中首先可考虑采取权属分析法。对于原告,可就其关于权属方面的举证存在的瑕疵向原告进行提示,指引其主动和被告进行和解或者接受对方的和解意愿。例如,音像公司作为原告的邻接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音像公司所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上手权利来源有瑕疵,与对方调解则可省去补充举证的麻烦,或避免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在国际版权贸易日趋繁荣的情况下,许多发生诉讼纠纷的音像作品或制品均来自于境外,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本身即为涉外当事人,这类案件中的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本身相对繁琐,且境外的权属授权关系亦较为复杂,故诉讼调解亦不失为一种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的选择。此外,在著作权权利主体或侵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法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同样有着积极意义。为避免给原、被告造成法官“未审先判”的印象或误认为法官对某一方有倾向性,在对权属方面的举证是否充分的问题进行分析时,宜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如原告举证相对薄弱,则可向原告单方指出其权属方面举证的瑕疵或缺陷;如其举证相对充分,则可向被告单方肯定原告权属举证成立,提议其考虑和原告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然而,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中,法官亦需注意把握调解的技巧,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以调压判”或产生不公之感。

二、解释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以及财产权这两方面在内的共17项权能的内容。这使得权利人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权能中主张权利,如超出此范围,则很有可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例如,在一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某政府机关的市政绿化实施方案与其所撰写的一篇关于如何绿化城市的文章中的观点相同,属于使用其作品而未支付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政府部门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原告无法明确被告的行为到底侵犯了其著作权的哪一项权利,其主张实际上超越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诉讼调解中向原告明确解释清楚著作权法对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范围。此外,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限制、何种行为构成侵权、何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权利人并不一定能全面且准确地了解并掌握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法律背后所体现的精神。因此,在诉讼调解中,适度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提示侵权成立的条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有助于当事人衡量判决与调解的利弊,并最终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和解。

三、提示相似案件的判决

    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类型化的案件、系列案以及准系列案占有较大的比例,特别是邻接权纠纷案件中,往往原告同一,据以起诉的作品或制品同一,权属方面的证据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亦基本相同,仅仅是被告主体不同。在这类案件中,一旦某一案件先行作出生效判决后,往往为后续相似的案件提供了很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赔偿数额的判定方面。调解可以说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双方当事人要权衡利弊,预测行为后果,预测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这种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因此,对于著作权类型化案件以及系列案或准系列案,向当事人提示相似案件的判决,为双方提供判赔数额的参考依据,能较好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黎炽森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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