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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所赖以存在和调整的社会经济基础及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公平原则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公平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斜坡或乘人之危”,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如某服装店错将价值1000元的皮衣标价为10000元,甲看中后,问“8000元卖不卖?”售货员意识到错误后,经询问店主后将皮衣卖给甲。甲买后到另一服装店偶然发现一摸一样的皮衣才卖780元,大呼上当,到服装店要求退货,或至少退7000元(愿意以1000元购买),服装店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李某的请求。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审理中服装店辩称:8000元的卖价并非我服装店规定,而是李某自己开出的价格,我服装店仅仅是予以接受。这相当于你要约,我承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未尝不可,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此外,服装店还称:我们柜台上明明写着:“钱货两清,离柜概不负责”,甲看的清清楚楚,而又付钱的货并离开,显然不能再要求我店退货还款。甲称:“我是在错误相信服装店标价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表示,本身就存在“重大误解”,另外服装店把一件价值不足800元的皮衣当做8000元来卖,相差十余倍,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是再明显不过的“显示公平”。

  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买卖的价格应当公道合理,即买卖的价格应当与标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相反,如果买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服装店正是利用甲缺乏经验(轻信商店标价),将不足800元的皮衣以8000元高价卖给甲,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以此判令双方相互返还

  至于服装店单方规定的“钱货两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属无效,所以不能据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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