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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操作何以会成为关键性障碍?——读《驴象庄园——美国总统是如何产生的》第三章《民权运动与登记选民》
发布日期:2010-04-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事实”勾勒

  其实,在上一章我们就已经知道,仅仅有选民资格还不能投票,还需要一个虽然在现在属于技术性程序,但的确可以在上面大做文章的程序;如果再进一步说,则即使取得一位选民资格,要对这一投票行为进行阻止的话还是可以设置若干障碍——这就是选民登记程序!

  选民登记程序成为公民投票的必经程序并没有在联邦宪法体现,而是一种地方州宪法规范之事。本来两者并没有冲突,只是在美国的南北战争结束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而且成为了虽然在美国宪法上废除奴隶制、实现所有人平等,但却在事实上维持着该制度,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时候;在这段期间,选民登记制度才成为一种对某些人或者说某类人有意义的制度。因此,选民登记与民权运动就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作者在第三章的内容!

  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与州通过修正案,在宪法上确保所有美国公民,不分种族、肤色都有选举权,并在战后初期推出一些黑人在国会、政府里担任职务,但这是因为南方还在联邦军事管制之下,南方叛军白人还没有公民权。但在重建后期,南方利用人数上的选票优势与传统政治经济力量不仅仅夺回权力,还将黑人排斥在权力之外;他们再利用这些权力——而且在表面上看属于合法权力——设下各种各样的条件,以使黑人不能进行选民登记,从而让黑人无法融入社会,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具体方式,根据作者的介绍大致有:

  首先,在南方各州进行选民登记时,要求黑人提供纳税记录,否则不能进行登记。由于南方黑人几乎都处于贫困状态,很少有人能够提供,从而虽然有选举权,却由于没有登记,则不能进行实施投票行为。其次,进行文化测验(以及祖父条款)。广大的黑人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与长期处于奴隶地位,文化对于他们而言则是一个重大障碍!再次,则是要求缴纳昂贵的投票税,使得黑人不愿意为行使投票权而付出这一具体的代价(而且这一代价对于贫困的黑人来说,则是不小的代价),因为在选举这件事上,即使不付任何费用行使权利也不会为自己带来多少直接的利益。最后,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要求其他人证明自己属于在道德上有足够资格投票。

  这些条件的设置,导致了大量的黑人虽然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进行登记成为登记选民从而无法真正享有这一权利!正是在州与联邦的议会、政府中没有黑人代表,在辩论、通过关于黑人的议案时,很容易对黑人造成伤害,在南方各州对黑人的歧视与隔离再次在通过议案而合法起来,简单地说则是隔离但平等;不仅仅为南方白人接受,也为整个北方所接受,也为黑人接受。而且这一运动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的一个事件,即黑人罗莎·帕克斯拒绝为白人让座而引发的种族大冲突,继而引发马丁·路德·金的民权运动!正是这个民权运动(其实,还有美国受到其他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影响,也有苏联的对照)首先在司法上得到突破,继而受到总统领导下的联邦行政部门的支持,在国会中通过民权法案,支持黑人等少数族裔。黑人才在选举登记中获得帮助,在教育权(机会)得到提高,经济地位也在上升(相较于以前),黑人才开始真正融入美国社会,从而真正属于美国公民。

  在这场运动中,马丁·路德·金与其夫人科瑞塔·斯科特·金成为标志性人物,也成为美国家喻户晓的为权利而斗争的领导人。在他的梦想中,不仅仅有在实现着选举权的平等,还有在黑人在成为领导人的梦想。参选美国议员、政府官员的行动在其后的几十年不断取得进步,比如说第一位黑人女参议员(雪莉·齐索姆)在纽约州于1968年诞生,并在四年后参与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到2008年奥巴马取得候选人提名,并在赢得美国总统大选(作者出书时还没有产生后一个结果),实现了一个从选民到候选人,再到总统的转变。

  如何从选民转变为候选人,再到总统,则是作者在以后章节叙述的内容!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阅读思考

  到现在,终于对美国的选民制度有所了解,原来仅仅有选举资格还不够,还需要登记以表达投票意愿。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仅仅属于一个技术问题,到现在也的确属于技术问题,只要你愿意参加投票,就能进行投票登记,而且从后面的章节看,那些从事选举事务的官员不仅仅希望你登记,也希望你投票,不仅仅他们而且候选人的支持者还不断地动员你去参与上述行为;然而,在以前却是与种族歧视、与黑人奴隶联系在一起。对此,我们可以学到一些东西,以反思中国问题:

  政治自由在选举中,则可以说公民既有投票的权利,更有不投票的权利,而不是所有人必须参加投票。如果要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则必须予以明确表达,即进行选民登记行为——这好像更符合一个自由的社会,从而表达的观点才更具有民主色彩,即多说人才表达得更真实。这是选民登记的好处之一而已,其实还有很多其他好处,比如说节约纸张、时间、金钱等。但一旦条件不具备,从社会发展必须有一个过程看,如果从苏力的角度看,即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的观点看[1],这些条件的设置则是社会问题在实现前的“软着陆”,因为在当时刚刚结束的南北战争看,当时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国家统一、当时的工业化所需要的市场与劳动力,他们对黑人的关心更多属于副产品。一旦这个问题解决,黑人问题则无足轻重,对黑人的隔离但平等制度也采取默认态度,直到时机成熟,即在20世纪全球的民族解放运动、苏联社会的对照才促使美国统治者愿意付出代价去祛除这个落后的制度。

  然而,这也容易被滥用,成为某些人剥夺另外一些人权利的借口,从而延缓事务的顺畅进行,比如说在20世纪50、60年代时期的州政府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的行为,实际上在1877年之后的美国南方,他们借助各种借口,比如说识字、缴税等问题就已经属于滥用权力了。

  在中国语境,中国的国情(包括法治法制)现状,往往是中国必须逐步推进法治脚步的重要原因,但也成为某些人以这个借口拒绝法治、甚至拒绝改革、以改革的名义实现增加自己私有权力的借口,从而形成对不改革之前伤害更大的现象!这就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不是当做一种缓冲器,而且这种现象还很普遍!对此,我们不仅仅需要改革(这曾经是中国在文革之后新生的力量与推动器),更需要对改革的反思,反思其是否在达到一定目的后,已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改革而改革,或者说改革的原动力的边际效果在较少。在这时,我们是否应该对我们在改革之前的制度进行反思、对改革进行反思,而不是再盲目改革以实现改革的深层次进行,不仅仅实现中国的经济现代化,更要实现法治现代化才更有秩序。

  2010年大年初三(2月16日)于四川金堂老家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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