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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华侨的离婚
发布日期:2010-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陈小杰(男)从某师范大学英语系毕业后,在一所中学担任英语老师。199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农业局工作的蒋云,1995年初两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初,陈小杰自费前往新西兰国留学,学成后就在该国某市长期居住。蒋云仍在国内居住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加之陈小杰准备在新西兰定居,2000年,陈小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起诉,要求与中国境内的蒋云离婚,并放弃对在蒋云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小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陈小杰之父转送给蒋云,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蒋云对陈小杰的离婚起诉应提出答辩并通知该法庭,同时应向陈小杰提交答辩状副本;另外告知蒋云应直接或通过一名中国境内的律师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然蒋云没有应诉答辩,对此诉讼未予理睬。
 
不久,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依据陈小杰的诉讼请求和新西兰国相关的法律,作出第1219号决议书,决议解除蒋云与陈小杰在中国达成的婚约。蒋云持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上述第1219号解除婚约决议书、该法庭的诉讼通知书和陈小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译本,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解除婚约决议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接到蒋云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立案受理。该院认为:蒋云申请承认的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解除其与陈小杰的婚约关系的第1219号决议书,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对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第1219号决议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作者:谭芳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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