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但不包括就不特定的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不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作出的安排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
2、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3、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4、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5、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特别提醒: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6、下列哪些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说法是不正确的?[AD]
A.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