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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使涉及到到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管辖的种类】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凡是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排除裁定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因为专业性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被告是国家专利局。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县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县级以上的市政府。(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在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四)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案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共同管辖】

  情形: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过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解决办法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

  5、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条件: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处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案件审理难度大;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移转管辖是基于上级院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

  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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