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名片被辞退,打官司获赔8万
【基本案情】
李小姐于2003年3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的职务为“人事行政主管”。上海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伪造或擅改公司、员工的文件或证明的,公司将发出警告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违纪辞退或开除”。2007年12月24日,上海某公司向李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从未提升你担任人事行政经理,但你却非法为自己印刷和使用标有‘人事行政经理’职务的名片。你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丧失了起码的诚信,是公司绝对不能容忍的行为,公司决定立即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李小姐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提前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李小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从未任命李小姐担任过“人事行政经理”,公司是在最近才知道李小姐私自印刷了“人事行政经理”的名片,并擅自对外使用的。李小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伪造或擅改公司、员工的文件或证明的,公司将发出警告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违纪辞退或开除”的规定,公司有权对其开除,故请求法庭确认开除行为合法及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李小姐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实际担任人事行政经理,而非人事行政主管,公司不能以没有书面任命文件为由就否认自己多年来实际担任人事行政经理的事实;公司所有名片均由公司统一印刷、统一结算,自己并没有不诚信和私印名片的行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小姐向法庭提供了入职以来至离职前自己与公司总经理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10余份,这些邮件中含有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联络电话表等均明确李小姐的职务是“人事行政经理”,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公司认为李小姐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容易伪造,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员工名片印制由上海某公司统一进行,并非如上海某公司所言的那样由李小姐私自印制,在此过程中,上海某公司应进行必要审核,故即使存在李小姐名片职务印刷错误,也不能归为李小姐个人故意的行为。因此,上海某公司终结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上海某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李小姐利用名片从事有损于上海某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故即使存在李小姐私自印制名片的行为,也仅属于应处以发警告信的违纪行为,并不构成《员工手册》中可以辞退或开除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此可见,上海某公司终结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关系也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据。法院遂做出“撤销上海某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做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上海某公司应当对辞退李小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关于事实依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李小姐存在私自印刷名片行为,相反却证明了所有员工的名片都是由上海某公司授权的其他员工统一定稿、统一交付印刷、统一发放、统一结算的。因此,印刷名片的行为是上海某公司授权的其他员工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上海某公司承担。此外,上海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李小姐使用过人事行政经理名片。因此,上海某公司辞退李小姐并无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法律依据。上海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伪造或擅改公司、员工的文件或证明的,公司将发出警告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违纪辞退或开除”,也就是说,即使李小姐私印名片事实成立,且属于伪造公司、员工文件或证明的行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给上海某公司造成了哪些损害或哪些严重后果。因此,该私印名片的行为即使属实,也没有达到可以被辞退的标准。上海某公司辞退李小姐缺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依据。
最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李小姐自2003年3月加入上海某公司一来,其直属主管一直是上海某公司总经理,而总经理在长达将近5年的时间,都没有对李惠的人事行政经理头衔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综上,这起案例给了我们用人单位一个深刻的教训:即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务必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就可以否认员工的身份或职务,否则到头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