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召共青团员少先队员捐水的法律思考
刚看见一则新闻,团中央、全国少工委2010年1月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迅速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号召,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投身抗旱救灾斗争。通知指出,近来,我国一些省区特别是西南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通知要求,受灾地区团组织要集中一切力量,组织“共青团送水突击队”把水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帮助解决群众饮水用水问题作出积极贡献。全国各级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动员广大团员和少先队员,每人捐赠一瓶饮用水,通过各种渠道把水送到灾区,如有运输困难,由团中央协调解决。
这样的新闻,我觉得是“骇闻”!我觉得这样的通知不妥当,十分的不妥当!非常的不妥当!相当的不妥当!很不妥当!
查阅相关章程知道,七周岁到十四周岁是少先队员的适格年龄,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是共青团员的适格年龄。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捐一瓶水这样的小事,对于已经成年或者虽未成年但已经依法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青团员(依据章程不可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先队员)就毋需赘言了,谁叫你“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呢。
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一般家庭条件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共青团员、少先队员,捐赠一瓶水,块儿八毛的,不会加重或过分家长其家庭负担,可以认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自己做主,不需要别人同意,也不需要别人代理。
要是极度贫困的家庭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共青团员或少先队员呢?虽说是块儿八毛,那可能是占了其家庭收入的很大比例啊,这样的家庭,也许支出一毛钱都需要开家庭会议决定,对于这样的极端贫困的家庭的这个年龄段的共青团员或少先队员,我认为,即使捐赠块儿八毛的一瓶水,也与他们特定于生在这样极度贫困家庭的心智不符合。他们极有可能因为年轻气盛、年幼气盛,因而不知道生活的艰辛,执意要捐,如果其家长蛮横无理,无论如何不舍得捐这一瓶水,那捐这样的捐赠,是有效呢?还是无效呢?还是效力待定呢?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七周岁至十周岁的少先队员想捐赠一瓶水,要是父母在身边也就罢了,同意捐,我就捐,不同意捐,我顶多被老师讨厌,被同学瞧不起。要是父母在外地呢,就难免出现捐一瓶水不过块儿八毛,打个长途却需要花好几块的怪事。我弱弱地问一句,这个号召,与通讯公司没有什么那什么吧?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美德。
因此我提议,号召前几天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把国家发放的笔记本电脑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