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笔记与版权法研究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鉴古而知今, 鉴往也可知来。本文将宋代笔记纳入版权研究视野,一则因为宋代是版权起源的一个理论之谜;二则,宋代文化极其发达,作为现代文化的守护神,版权法也应该借鉴宋代官方及民间在文化上的经典做法。三是,当代版权法还很稚嫩,而宋代文化制度非常成熟非常全面,因而,研究挖掘出自文人士大夫之手的宋代笔记,是最靠近宋代文化的一个途径。这是本文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本文的出发点,并非是要研究宋代版权保护的历史,而是用宋代的笔记资料,研究和观察当代版权制度和理论。另外,宋代笔记中还有许多用今天的法学理论无法解释的文化现象,这或许正是当代文化所需要的,这也呼唤更多的有识之士来挖掘,来推演。
【关键词】宋代笔记;版权现象;版权法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
版权自问世以来,我国学界一直视其为舶来品,和我国的本土文化没有什么关系。这一点在近代出版的一些开眼看世界的资料中可见一斑。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周仪君译的《版权考》,《万国公报》上刊载林乐知著的《版权之关系》,《东方杂志》上刊载武堉干著的《国际版权同盟与中国》[1]等等。都几乎用一样的说法:版权者,西国以保护著书者、印书者之权利也。[2]因而,对版权的介绍,仅立足于西方的版权起源及版权制度。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学者在研究版权法时,曾经援引过一些古代资料。如在论述版权起源时,曾引用《东都事略》的牌记[3]。但版权学者对该书的引用,出自近人叶德辉著的《书林清话》,其并非出自古代,更非宋代著作。即便提到宋代的作品《东都事略》,也不是引用该书内容,而是引用其牌记(它和书籍本身是两码事)。况且,《东都事略》并非小说家言之类的笔记,而是私人撰述的大型历史著作。
再者,我国学者即使用到了古代的资料,也一般是从版权法的起源或者法律制度的历史等角度研究的,这方面比较有影响的大致有:郑成思的《版权与版权制度》[4]、《版权法》[5]和《知识产权论》[6],吴汉东、王毅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著作权制度略论》[7],吴汉东的《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8],张玉敏、李雨峰的《中国版权史纲》[9]等等。而本文的出发点,并非是要研究宋代版权保护的历史,而是用宋代的笔记资料,研究和观察当代版权制度和理论。那么,这样做有何特殊意义吗?同时,可行性又将如何呢?这两个问题,容下文从容作答。
(二)
中国的笔记很多,从魏晋到明清,每一个朝代都有不少可取的作品。“笔记”二字,本指执笔记叙而言。由于南北朝时崇尚骈俪之文,一般人称注重辞藻、讲求声韵、对偶的文章为“文”,称信笔记录的散行文字为“笔”。刘勰《文心雕龙·总术》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所以后人就总称魏晋南北朝以来“残丛小语”式的故事集为“笔记小说”,而把其他一切用散文所写零星琐碎的随笔、杂录统名之为“笔记”。至于以“笔记”两字作书名,则大约始于北宋的宋祁,他著有《笔记》三卷。[10] 当然,除了以“笔记”命名外,笔记体作品的常见书名尚有“丛谈”、“杂俎”、“琐言”、“漫钞”、“随笔”、“笔记”等。[11]
笔记的特点,主要在于“杂”:不拘类别,有闻即录。[12]比如,洪迈在《容斋随笔》序言中就说:
予老去习懒,读书不多,意之所之,随即纪录,因其后先,无复诠次,故目之曰随笔。[13]
周煇在其《清波杂志》的《自序》中也说道:
煇早侍先生长者,与聆前言往行,有可传者。岁晚遗忘,十不二三,暇日因笔之。非曰著述,长夏无所用心,贤于博弈云尔。时居都下清波门,目为《清波杂志》。[14]
不过,唯因其杂,方得其实。历代笔记往往记录了作家的生活经历、人生体验和学术心得,……本身具有亲历性和体验性特征,因此往往具有回忆和纪实色彩。[15]作为研究资料,它在史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都有不小的意义。
宋代笔记,就其数量和成就而言,都堪称历代笔记之最。人们所熟知的古代笔记中,往往一说起来,都是宋人的作品。比如,《老学庵笔记》(陆游)、《归田录》(欧阳修)、《渑水燕谈录》(王闢之)、《梦溪笔谈》(沈括)、《容斋随笔》(洪迈),等等等等。宋代笔记按其内容可分为三类:小说故事类——志怪传奇与杂俎,历史琐闻类——《涑水记闻》、《归田录》、《渑水燕谈录》,以及考据辨证类——《梦溪笔谈》、《容斋随笔》、《困学纪闻》[16]。本文所言宋代笔记,乃指历史琐闻类和考据辨证类方面的笔记。同时,本文所援引的基本上都是宋人所作的笔记,不包括后人谈宋代轶闻的笔记体著作。并且,宋代笔记还必须记载宋代的事迹。象宋人王谠的著名笔记《唐语林》,尽管里面有很多版权法研究资料,但是,由于其所言皆唐朝之事,故忍痛割爱了。
(三)
宋代的文化非常发达,这是人所共知的。那么在发达的背后,肯定有其行之有效的文化制度和民间文化活动的良好习俗。这些,正是我们今天所缺乏的,是最可宝贵的遗产。而所有这些制度和风俗方面的记载及时人的感受和社会效果,可望在宋代笔记中得到直观的了解。
1、王朝的文化政策
宋代是一个非常尊重知识和优待知识分子、十分重视文教事业建设的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始终执行“重文轻武”亦即“兴文教,抑武事”的方针政策。宋太祖曾立誓碑,内容之一就是誓不诛戮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两宋三百余年间,历朝皇帝也确实极少直接下令处死过士大夫知识分子。至于俸禄之厚,赏赐之多,前代也无法比拟,这在《宋史·职官志·俸禄制》中有著非常具体的记载,所谓“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确非夸大之辞。[17]
据《续资治通鉴·宋纪》载:太宗淳化二年(九九一)冬,十月
辛巳,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续《翰林志》二卷以献,帝嘉之,赐诗二章,御笔批云:“诗意美卿居清华之地也。”易简愿以所赐诗刻石,帝复以真、草、行三体书共其诗,刻以遍赐近臣。又飞白书“玉堂之署”四大字,令中书召易简付之榜于厅额。帝曰:“此永为翰林中美事。”易简曰:“自有翰林,未有如今日之荣也。”帝尝夜幸玉堂,易简已寝,遽起,无烛具衣冠,宫嫔自窗格引烛入照之,窗格上有火燃处,后不更易,以为玉堂盛事。[18]
由此,宋王朝对知识分子的尊宠可见一斑。
学而优能仕,入仕则可以获得很高的俸禄。宋代官员俸禄甚优,以至于许多士大夫得以家蓄歌伎,享受声色之乐。《曲洧旧闻》“宋子京修唐书大雪与诸姬拥炉”条载——
宋子京修《唐书》,尝一日,逢大雪,添帟幕,燃椽烛一,秉烛二,左右炽碳两巨鑪,诸姬环侍。方磨墨濡毫,以澄心堂纸草某人传,未成,顾诸姬曰:“汝辈俱曾在人家,曾见主人如此否?可谓清矣。”皆曰:“实无有也。”其间一人来自宗子家,子京曰:“汝太尉遇此天气,亦复如何?”对曰:“只是拥炉命歌舞,间以杂剧,引满大醉而已,如何比得内翰?”[19]
文中的宋子京即宋祁,为《新唐书》的作者之一,由此条笔记可以看出他生活的优裕。
宽松的政治环境,优裕的物质生活,使士大夫有闲心和闲情从事文学、艺术和学术创作。
2、民间的文化活动
从文学史上看,宋代文学已演变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一般最为普通的市民只要花上一点钱就可以购买到这种特殊的商品来享用。从《夷坚志》《桐江诗话》《东南纪闻》等书可知,买诗的市民可以按照自己的好恶出题,卖诗者则竭力迎合,买卖文学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求供,使文学为市民而作而赏心而悦情而叹而愤而怨而感,而且这种商业性消费的文学样式是多种多样的。[20]
据有关专家统计,后世所有的通俗文学样式几乎都产生于宋代城市,如鼓子词、诸宫调、词话、讲史、说经、杂剧、南戏、话本等等,千姿百态,争艳斗芳,使市民经常浸染在这些文学样式之中。[21]据《东京梦华录》载,许多东京市民,每天早晨起来第一件事不是吃饭也不是干活计,而是急急忙忙地奔向勾栏瓦舍,去欣赏那里的小杂剧演出,惟恐“差晚看不及矣”。[22]叶梦德《石林燕语》卷五说:
公燕合乐,每酒行一终,伶人必唱“嗺酒”,然后乐作,此唐人送酒之辞。[23]
卷四更言:
寇莱公性豪侈,所临镇燕会,常至三十盏。必盛张乐,尤喜《柘枝舞》,用二十四人,每舞连数盏方毕。或谓之“柘枝颠”。[24]
北宋钱惟演留守西京洛阳时,就是“每宴客,命厅籍(官妓)分行划袜,步于莎上,传唱《踏莎行》”。[25]晏殊居家“未尝一日不燕饮”,每宴“必以歌乐相佐”[26],辛弃疾也是“每燕必命侍妓歌其所作”。[27]
社会对歌唱娱乐的需求如此旺盛,就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作为一种“职业”,宋代歌妓特别多。各级地方政府供养有专职的官妓(又称官奴、营妓、籍妓),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蓄养有家妓(又称家姬),妓馆酒楼更拥有“营业性”的私妓。宋代词人,大多数都有家姬歌妓。如欧阳修家中,有八九位妙龄“小婢鸣弦佐酒”。[28]晁补之贬谪玉山时还带著家姬歌妓赴贬所,途径徐州访陈师道,“置酒,出小姬娉娉舞《梁州》”。[29]南宋范成大也多蓄声妓,晚年居苏州石湖,词人姜夔造访,作《暗香》《疏影》二曲,范成大“使二妓”演唱,并将色艺双绝的歌妓小红奉送给姜夔。[30]在享受伶人提供的娱乐的同时,文人士大夫也对这些娱乐事业作出种种贡献,为他们写出卓越隽永的歌曲(即宋词),从而使宋代在文学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3、士大夫之间的文化交往
《铁围山丛谈》载:
范内翰祖禹作《唐鉴》,名重天下。坐党锢事。久之,其幼子温,字元实,与吾善。政和初,得为其尽力,而朝廷因还其恩数,遂官温焉。温,实奇士也。一日,游大相国寺,而诸贵璫盖不辨有祖禹,独知有《唐鉴》而已。见温,辄指目,方自相谓曰:“此《唐鉴》儿也。”又温尝预贵人家,会贵人有侍儿,善歌秦少游长短句,坐閒略不顾,温亦谨,不敢吐一语。及酒酣懽洽,侍儿者始问:“此郎何人耶?”温遽起,叉手而对曰:“某乃‘山抹微云’女婿也。”闻者多绝倒。[31]
此一则笑谈,反映了士大夫之间的交往往往以文学、艺术活动为主要内容,这无形间就会创作出大量作品,也使得好的作品得以广为传播。
不仅士大夫之间有频繁的文化活动,就是皇帝也时常参与其中,以赋诗作文为乐。《续资治通鉴·宋纪》载,太宗雍熙元年(九八四)三月己丑,
召宰相近臣赏花于后苑,令侍从词臣各赋诗。赏花赋诗自此始。[32]
太宗至道元年(九九五)冬,十月,
乙酉,帝出新制琴阮示近臣。琴七弦,今增为九……。因命待诏朱文济、蔡裔齎琴阮诣中书弹新声,诏宰相以下皆听。由是中外献歌诗颂者数十人。[33]
所谓上之所好,下必甚焉。皇帝既然爱好文学、艺术,其表率作用自不待言,全国的文化创作活动必风起云涌。
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可由宋代笔记窥其一斑,对这些内容的观照,可从宏观上鸟瞰作为文化法的版权法之全局,也可对版权法之具体制度进行剖析和反思。
运用宋代笔记研究版权法的尝试
(一)对版权史的研究
关于版权是否起源于我国,特别是,是否起源于宋代,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从宋代笔记中摘录几条,对此试作一点说明。
《渑水燕谈录》卷二载:
景祐中,……蔡君谟为《四贤一不肖》诗,布在都下,人争传写,鬻书者市之,颇获厚利。虏使至,密市以还。张中庸奉使过幽州,馆中有书君谟诗在壁上。[34]
卷七又载:
张芸叟奉使大辽,宿幽州馆中,有题子瞻《老人行》于壁者。闻范阳书肆亦刻子瞻诗数十篇,谓《大苏小集》。子瞻才名重当代,外至夷虏,亦爱服如此。[35]
《曲洧旧闻》“醉翁亭记初成天下传诵”条载:
《醉翁亭记》初成,天下莫不传诵,家至户到,当时为之纸贵。[36]
“东坡诗文盛行”条:
东坡诗文,落笔辄为人传诵,每一篇到,欧阳公为终日喜。前辈类如此。一日,与棐论文及坡公,叹曰:“汝记吾言,三十年后,世上人更不道著我也。”崇宁、大观间,海外诗盛行,后生不复有言欧公者。是时朝廷虽尝禁止,赏钱增至八十万,禁愈严而传愈多,往往以多相夸,士大夫不能诵坡诗者,便自觉气索,而人或谓之不韵。[37]
蔡君谟的诗,由于指斥当时,褒贬鲜明,因而领一时风骚。欧阳修、苏东坡的文章天下传诵,甚至在敌国都有流传。
上述这几则资料已经充分说明,在宋代乃至以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证据就是,版权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根本得不到保护,而作者自己也不以为意。
然而,即使没有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但是作品买卖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东轩笔录》载:
熙宁中,高丽使人至京,语知开封府元绛曰:“闻内翰与王安国相善,本国欲得其歌诗,愿内翰访求之。”元自往见平甫,求其题咏,方大雪,平甫以诗戏元,其略曰:“岂意诗仙来凤沼,为传贾客过鸡林。”即其事也。[38]
《归田录》载:
余又闻皇亲有以钱数千购梅[圣俞]诗一篇者。其名重于时如此。[39]
这两则资料说明,古代,作品也是可以买卖的,至于依现代法律看买卖的对象究竟是作品还是劳务,尚须认真检讨。
(二)对署名权的研究
《清波杂志》“掌书诏”条:
政、宣间,掌朝廷书诏者,朝士常数十人。主文盟者,集众长而成篇。靖康垂帘告天下手书,出太常少卿汪藻笔。绍兴间,婉容刘氏进位贵妃,亦特命监察御史王纶草制。或云:时宰与王同里,欲其霑赐金,故临期特畀权内制。[40]
“立皇子诏”条:
族叔[即周麟之,字茂振]在翰苑,一日至中书,受旨作《建立皇子诏》,曰:“朕……思所以垂裕于后,夙夜不敢康宁。……稽考前宪,非朕敢私。”上读之称善。[41]
这两则资料反映了出古代职务作品及法人作品的署名情况,而这种情况与今天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这需要当代法律工作者小心求证。
另有一则笔记更加乃人寻味:
欧阳文忠公修自言,初移滑州,到任,会宋子京曰:“有某大官,颇爱子文,俾我求之。”文忠遂授以近著十篇。……既而文忠为知制诰,人或传有某大官极称一丘良孙之文章,文忠使人访之,乃前日所投十篇,良孙盗为己文以贽,而称美之者,即昔日子京所示之某大官也。文忠不欲斥其名,但大笑而已。[42]
丘良孙盗取他人文章以为己出,瞒天过海,是现代法上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欧阳修为何“但大笑而已”,而不揭穿他呢?这估计还和当时没有著作权制度有关。这种现象早在唐朝就有了——
刘希夷诗曰:“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其舅即宋之问也,苦爱此两句,知其未示人,恳乞此两句,许而不与。之问怒,以土囊压杀之。刘禹锡曰:“宋生不得死,天报之矣!”[43]
这个案例就更加离奇了,为了侵占他人的作品(其实是侵犯他人署名权),竟然将作者杀死,由民事案件而过渡到刑事犯罪。
《宋朝事实类苑》载:
王逵以祠部员外郎知福州,尚气自衿。福唐有当垆老媪,常酿美酒,士人多饮其家,有举子谓曰:“吾能与媪致十数千,媪信乎?” 媪曰:“倘能之,敢不奉教。”因俾媪市布为一酒帘,题其上曰:“下临广陌三条阔,斜倚危楼百尺高。”又曰:“太守若出,呵道者必令媪卸酒,但佯若不闻。俟太守行马至帘下,即出卸之,如见责稽缓,即推以事故,谢罪而已。必问酒帘上诗句何人题写,但云:‘某尝闻饮酒者好诵此二句,言是酒望子诗。’”媪遂托善书者题于酒旗上,自此酒售数倍。王果大喜,呼媪至府,与钱五千,酒一斛,曰:“赐汝作酒本。”诗乃王咏酒旗诗也,平生最为得意者。[44]
王逵作为职业作家,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于酒店经营,他非但不生气,反赠之千金。此例反映出文人好名唯名的极端心态。
《邵氏闻见录》载:
李文定公迪为学子时,从种放明逸先生学。将试京师,从明逸求当途公卿荐书,明逸曰:“有知滑州柳开仲途者,奇才善士,当以书通君之姓名。”文定携书见仲途,以文卷为贽,与谒俱入。久之,仲途出,曰:“读君之文,须沐浴乃敢见。”因留之门下。一日,仲途自出题,令文定与其诸子及门下客同赋。赋成,惊曰:“君必魁天下,为宰相。”令门下客与诸子拜之曰:“异日无相忘也。”文定以状元及第,十年致位宰相。[45]
李迪以其美妙文章,打动了当朝权贵,接著便状元及第,位极人臣。此例更是在学子文人面前勾勒出一幅学而优则仕的美妙图景。
这两则以文传名,以文干权贵,进而入仕为宦进用腾达的事例,说明了古人创作目的在乎博得文名,而不是计较于稿费或者润笔等财产上的利益。这对于理解署名在整个著作权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思当代版权法之立法宗旨都有著深刻的意义。
然而,事物的存在也有例外的。《容斋三笔》“碑志不书名”条载:
碑志之作,本孝子慈孙欲以称扬其父祖之功德,播之当时,而垂之后世,当直存其名字,无所避隐。然东汉诸铭,载其先代,多只书官。如《淳于长夏承碑》云,“东莱府君之孙,太尉掾之中子,右中郎将之弟”,《李翊碑》云,“牂牁太守曾孙,谒者孙,从事君元子”之类是也。自唐及本朝,名人文集所志,往往只称君讳某字某,至于记序之文,亦然,王荆公为多,殆与求文扬名之旨为不相契。[46]
为他人撰写碑志的作者基本上都不署名。个中原因尚待进一步考证。
(三)对古代润笔的研究
《容斋续笔》说:“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47]那么,到了宋代,“作文受谢”,博得润笔,更是司空见惯的事。
欧阳修《归田录》载:
蔡君谟既为余书《集古录目序》刻石,其字尤精劲,为世所珍,余以鼠须栗尾笔、铜绿笔格、大小龙茶、惠山泉等物为润笔,君谟大笑,以为太清而不俗。后月余,有人遗余以清泉香饼一箧者,君谟闻之叹曰:“香饼来迟,使我润笔独无此一种佳物。”[48]
王元之在翰林,尝草夏州李继迁制,继迁送润笔物数倍于常,然用启头书送,拒而不纳。盖惜事体也。近时舍人院草制,有送润笔物稍后时者,必遣院子诣门催索,而当送者往往不送。相承既久,今索者、送者皆恬然不以为怪也。[49]
《容斋三笔》“蔡君谟书碑”条载:
欧阳公作《蔡君谟墓志》云:“公工于书画,颇自惜,不妄与人书。仁宗尤爱称之,御制《元舅陇西王碑文》,诏公书之。其后命学士撰《温成皇后碑文》,又敕公书,则辞不肯……。比见蔡与欧阳一帖云:“……襄谓近世书写碑志,则有资利,若朝廷之命,则有司存焉,待诏其职也。今与待诏争利其可乎?”[50]
宋代国策弘文抑武,以至文人士大夫草制作文而得润笔成为一种官方认可的制度。因此,舍人院草制,润笔给付稍迟些,则遣人去追讨,毫不觉尴尬。于是乎,欧阳修与蔡襄尽管同殿为臣,尽管彼此交情不菲,但润笔之资照给不误,受者也照单全收,毫不为怪。只是少数情况下,为了个人的声名,才拒绝为得润笔而作文抄碑,如蔡襄拒书“温成碑”。
另外还有几则资料更加典型:
《春明退朝录》载:
国朝以来,博士为谥,考功覆之,皆得濡润。庆历八年,有言博士以美谥加于人,以利濡润,有同纳赂。有诏不许收所遗,于是旧臣子孙竞来请谥。既而礼院厌其烦,遂奏釐革。嘉祐中,李尚书维家复来请谥,博士吕缙叔引诏以罢之。[51]
《邵氏闻见录》载:
祖无择字择之。……嘉祐中,与王介甫同为知制诰,择之为先进。时词臣许受润笔物,介甫因辞一人之馈不获,义不受,以其物置舍人院梁上。介甫以母忧去,择之取为本院公用。介甫闻而恶之,以为不廉。[52]
《清波杂志》“修书谬无赏”条载:
蒲宗孟左丞,因奏书请官署赏,神宗曰:“所修书谬,无赏。”宗孟又引例,仪鸾司等当赐帛。上以小故未答,右丞王安礼[注:安石弟]进曰:“修书谬,仪鸾司恐不预。”上为之笑,赐帛乃得请。[53]
不仅草制作文的词臣可得润笔,即奉旨取个谥号,考察一下官员的政绩亦可得润资。以至于大臣修书出现了谬误,仍可依制请求获得润笔。可见,润笔之制在宋代已极为寻常并成为一种不可逾违的制度。这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54]的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宋代,作文获利,大行于世,实在值得细细思量,详究其理。至于润笔究竟与著作权是何关系,是否属于人们常说的“稿费”,笔者将另撰别文探讨,在此,就不多做停留了。
(四)对作品载体的研究
作品载体并不同于作品本身,这是版权法的常识,但作品载体与作品的传播及版权的保护往往有著千丝万缕的联系。下面是一些耐人寻味的资料:
欧阳修《六一诗话》载:
陈舍人从易……时偶得杜集旧本,文多脱误,至《送蔡都蔚诗》云:“身轻一鸟”,其下脱一字。陈公因与数客各用一字补之。或云“疾”,或云“落”,或云“起”,或云“下”,莫能定。其后得一善本,乃是“身轻一鸟过”。陈公叹服,以为虽一字,诸君亦不能到也。[55]
看来,没有载体,或者载体不善,皆有害于作品的传播乃至作品本身的完整。
姚宽《西溪丛语》有这样一段记述:
蔡中郎《石经》:汉灵帝熹平四年,邕以古文、篆、隶三体书《五经》,刻石于太学。至魏正始中,又为《一字石经》。……北齐迁邕《石经》于邺都,至河滨,岸崩,石没于水者几半。隋开皇中,又自邺运入长安,寻兵乱废弃。唐初,魏郑公鸠集所余,十不获一,而传拓之本,犹存秘府。当时《一字石经》犹数十卷,《三字石经》止数卷而已。由是知汉《石经》之亡久矣。魏《石经》近世犹存,湮灭殆尽。[56]
石头应该是最好的载体之一了,然而,由于“岸崩”“兵乱”等历史上常见的不测,石头也会破损湮灭,若非《五经》另有他本流传,则儒家经典很可能随著石头一起消失得无影无踪。
不过,历史的发展并不总是直线式的中规中矩,同样是有载体的作品,并且载体都是无可挑剔的石头,但是,其作品的命运却可能有云壤之别。袁文《甕牖闲评》载:
东坡有诗云:“淮西功德冠吾唐,吏部文章日月光。千载断碑人脍炙,不知世有段文昌。”[57]
出于历史的原因,唐宪宗曾让人作了两篇《平淮西碑》,先一篇为韩愈所作,后由于在淮西之役中立有大功的李愬对此文一味褒扬裴度不服,因而皇帝命人将韩碑磨去,又命段文昌重制一篇。但是,由于韩愈的生花妙笔盖世文名,世间所传的《平淮西碑》主要是韩文,故而苏东坡说“千载断碑人脍炙,不知世有段文昌。”这则诗话又从反面说明了载体不能决定一切。
小结:以上仅是笔者对宋代笔记加以整理及运用的几个缩影,见识浅薄,挂一漏万。但宋代笔记能够在版权法研究上大有用武之地,可见一斑了。同时,在做了上述的论证之后,也就顺便回答了上文关于研究的特殊意义和可行性的设问。
余论
(一)
法律之比较,主要学习不同国家不同立法传统不同国情下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调整的方向等。之所以在当代中国大兴法律之比较研究,恐怕还由于我国自近代以来的全面落后态势,因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不太可能超过发达国家,故而,在立法上,处处学习西方,唯西方马首是瞻。
不过,在学习西方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每个民族皆有其自身前进和曲折的轨迹,这些轨迹是极其独特的,不可能复制照搬。而一个国家的发展轨迹更是繁复无序,特立难循的。因而,别国的成功经验无论怎样先进,也只能用来参考,而切莫复制硬套,否则,无异于削足适履,刻舟求剑。就版权法而言,学术研究,无疑应服务于版权立法,那么,我国版权法的宗旨、法律原则、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等等,诸多方面的设计,只能以我国文化及历史为依据。同时,通过版权立法,可望塑造一个什么样的未来文化环境,更应当是当代立法者要考量的内容。
鉴古而知今, 鉴往也可知来,历史的发展轨迹是很迷人的,深入它,了解它,研究它,既可以看清今天的迷雾,也可以预知未来的大势。本文将宋代笔记纳入版权研究视野,一则因为宋代是版权起源的一个理论之谜;二则,宋代文化极其发达,作为现代文化的守护神,版权法也应该借鉴宋代官方及民间在文化上的经典做法。三是,当代版权法还稚嫩得很,而宋代文化制度非常成熟非常全面,因而,研究挖掘出自文人士大夫之手的宋代笔记,是最靠近宋代文化的一个途径。
以上是本文在方法论上的意义。
(二)
古代史籍浩如烟海,以探究我国古典文化之心,去寻找于版权法研究有用的资料,即使不是大海捞针,也最多是象在海边拾贝壳一样,只能是东边一片云西边一滴雨的浏览式、样本式的猎取,不可能进行地毯式全方位地收罗和介绍。再加上有些作品,版本稀有,乃至载体湮灭,当代馆藏的局限,还有笔者个人趣味的狭窄和见识的浅陋,均影响此文的水平与力量。
不过,唯一可以欣慰的是,毕竟是抛出了砖头,毕竟有希望引来文质兼优的学术精品的唱和和应答。当代,不少研究者急功近利,目光趋同,研究法律所援引的资料,不是大陆便是英美,仿佛离开这些,便不能成文了,便不是学术了。即使靠这样的作品,能够建立起我国版权法的法律框架,可那又是什么样的制度呢?是为谁服务的制度呢?又是站在什么样的文化背景上的制度呢?最终,只能说是西方的一个文化的殖民地。这种情况,令人忧虑。
(三)
笔者长期研读历代笔记,在阅读玩赏这些作品时,笔者还发现了很多用今天的法律和制度都无法解释的文化现象,这一点,本文前面也有所述及。这些东西或许是更有价值的资料。孔子说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58]作为现代人,我们没有办法不说点什么,没有办法管住自己的嘴,甚至还想拼命多说点儿。因此,说出来的这些,或许,都是文化的快餐,甚至是文化的垃圾。而看到还没有能力说的东西,或许正是当代文化所需要的。
【作者简介】
杨文彬,男,安徽颍上县人,1968年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此三篇文章均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1、154页。
[2](美)林乐知:《版权之关系》,《万国公报》卷183,光绪三十年(1904)。见周林 李明山 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81页。
[3] 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和《知识产权论》等作品。
[4] 《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
[5]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
[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3版。
[7]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8] 《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9] 《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
[10]刘叶秋著:《历代笔记概述》,北京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页。
[11]刘叶秋著:《历代笔记概述》,北京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10页。
[12]刘叶秋著:《历代笔记概述》,北京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6页。
[13] (宋)洪 迈撰:《容斋随笔·序》卷第一,见夏祖尧 周洪武点校:《容斋随笔》,长沙:岳麓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1页。
[14] (宋)周煇 撰:《清波杂志》,刘永翔 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9月第1版。
[15]宁宗一:《从容涵泳 放眼考量》,见刘叶秋著:《历代笔记概述》,北京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6]见刘叶秋著:《历代笔记概述》,北京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93,104,125页。
[17]孙望 常国武主编:《宋代文学史》(上),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4-5页。
[18] (清)毕 沅编著:《续资治通鉴·宋纪》卷十六,第1册,“标点续资治通鉴小组”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8月第1版,第372页。
[19] (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卷六,见(宋)李 廌撰:《师友谈记》,(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宋)陈 鹄撰:《西塘集耆旧续闻》,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8月第1版,第170页。
[20]傅璇琮 蒋寅总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宋代卷》,刘扬忠 分卷主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55页。
[21]傅璇琮 蒋寅总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宋代卷》,刘扬忠 分卷主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55-256页。
[22]见傅璇琮 蒋寅总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宋代卷》,刘扬忠 分卷主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56页。
[23] (宋)叶梦得撰:《石林燕语》卷五,宇文绍奕 考异,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68页。
[24] (宋)叶梦得撰:《石林燕语》卷四,宇文绍奕 考异,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5月第1版,第60页。
[25] 见(宋)吴 曾撰:《能改斋漫录·记诗》卷十一,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328页。
[26]见(宋)叶梦得撰:《石林避暑录话》卷二,转引自傅璇琮 蒋寅总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宋代卷》,刘扬忠 分卷主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391页。
[27] 见(宋)岳 珂撰:《桯史》卷第三,吴企明 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第1版,第38页。
[28] 见(宋)葛立方 著:《韵语阳秋》卷一五,见(清)何文焕 辑:《历代诗话》(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4月第1版,第606页。
[29] 见(宋)张邦基撰:《墨庄漫录》卷三,上海古藉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影印),第864 -27页。
[30](元)陆友仁 撰:《研北杂志》卷下,转引自傅璇琮 蒋寅总主编:《中国古代文学通论·宋代卷》,刘扬忠 分卷主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390页。
[31] (宋)蔡 绦撰:《铁围山丛谈》卷第四,冯惠民 沈锡麟 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9月第1版,第63页。
[32] (清)毕 沅编著:《续资治通鉴·宋纪》卷十二,第1册,“标点续资治通鉴小组”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8月第1版,第295页。
[33] (清)毕 沅编著:《续资治通鉴·宋纪》卷十八,第1册,“标点续资治通鉴小组”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8月第1版,第431页。
[34] (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名臣》卷二,见(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吕友仁 点校,(宋)欧阳修撰:《归田录》,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15页。
[35] (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歌咏》卷七,见(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吕友仁 点校,(宋)欧阳修撰:《归田录》,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89-90页。
[36] (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卷三,见(宋)李 廌撰:《师友谈记》,(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宋)陈 鹄撰:《西塘集耆旧续闻》,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8月第1版,第120页。
[37] (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卷八,见(宋)李 廌撰:《师友谈记》,(宋)朱 弁撰:《曲洧旧闻》,(宋)陈 鹄撰:《西塘集耆旧续闻》,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8月第1版,第204-205页。
[38] (宋)魏 泰撰:《东轩笔录》卷之八,李裕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第1版,第93-94页。
[39] (宋)欧阳修撰:《归田录》卷二,见(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吕友仁 点校,(宋)欧阳修撰:《归田录》,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24页。
[40] (宋)周煇 撰:《清波杂志》卷第一,刘永翔 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9月第1版,第27-28页。
[41] (宋)周煇 撰:《清波杂志》卷第三,刘永翔 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9月第1版,第127-128页。
[42] (宋)魏 泰撰:《东轩笔录》卷之四,李裕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第1版,第40页。
[43] (宋)王 谠撰:《唐语林校证·补遗》卷五,下册,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7月第1版,第448页。
[44] (宋)江少虞撰:《宋朝事实类苑·诗歌赋咏》卷第三十八,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第488页。
[45] (宋)邵伯温撰:《邵氏闻见录》卷第七,李剑雄 刘德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8月第1版,第67页。
[46] (宋)洪 迈撰:《容斋三笔》卷第十一,见夏祖尧 周洪武点校:《容斋随笔》,长沙:岳麓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421页。
[47] (宋)洪 迈撰:《容斋续笔》卷第六,见夏祖尧 周洪武点校:《容斋随笔》,长沙:岳麓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218-219页。
[48] (宋)欧阳修撰:《归田录》卷二,见(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吕友仁 点校,(宋)欧阳修撰:《归田录》,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27页。
[49] (宋)欧阳修撰:《归田录》卷一,见(宋)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吕友仁 点校,(宋)欧阳修撰:《归田录》,李伟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月第1版,第10页。
[50] (宋)洪 迈撰:《容斋三笔》卷第十六,见夏祖尧 周洪武点校:《容斋随笔》,长沙:岳麓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474页。
[51] (宋)宋敏求 撰:《春明退朝录》卷中,诚 刚点校,见《东斋记事 春明退朝录》,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9月第1版,第29页。
[52] (宋)邵伯温撰:《邵氏闻见录》卷第十六,李剑雄 刘德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8月第1版,第174页。
[53] (宋)周煇 撰:《清波杂志》卷第二,刘永翔 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9月第1版,第46页。
[54]《论语·里仁》。
[55] (宋)欧阳修著:《六一诗话》,见(清)何文焕 辑:《历代诗话》(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4月第1版,第266页。
[56] (宋)姚 宽撰:《西溪丛语》卷上,见(宋)姚 宽撰:《西溪丛语》, (宋)陆 游撰:《家世旧闻》,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12月第1版,第34页。
[57] (宋)袁 文撰:《瓮牖闲评》卷五,见(宋)袁 文著:《瓮牖闲评》,(宋)叶大庆著:《考古质疑》,李伟国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8月第1版,第46页。
[58] 《论语·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