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拓展平等观念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的民主政治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民主政治意识的提高而一路前行。
正在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草案》就可以看成是前进道路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根据草案规定,此次修改主要有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确保适量基层代表、增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数量,增设“选举机构”并专章规定、乡镇代表总额上限增加、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增加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设立秘密写票点等等,修正案的每一个方面都体现了完善选举法的意义,而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差别,实行城乡按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体现了一人一票,同票同权的更广泛的平等观。
现行选举法是1953年颁行的,1979年作过一次修订,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又作出四次与时俱进的修改。在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中,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省和县人大代表比例数分别是5:1和4:1。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将全国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4:1,而这次修改规定为1:1,也就是说,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是相同的,结束了“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时所反映的选举权含金量不同的历史,这当然是一种进步,并且是巨大的进步,而这种进步恰恰体现了时代的特征。
选举权的平等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础的基础。只有选举面前人人平等,才有选举权的平等,而只有选举权的平等,才有整个制度基石的平等。在通过选举代表来代为行使自己的国家管理权的当下,每个选民通过自己的判断,理性地、自由地、平等地行使选举代表权,是政治民主的标志,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城乡无差别,官民无差别,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在选举法上的确认和体现其蕴含着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无论如何阐发都不为过。
当然,“同比、同票、同权”的选举制度改革,其核心在于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和平等的政治参与权。长期以来,农村群体表达意见和诉求,尤其是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维护农民自身权利的渠道是相对窄小的,他们常常处于被“代表”的地位,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之所以成为“三农”问题而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与他们的代表不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层次、而且在各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代表人数过少,呼声不高,在作出相关决策时人微言轻不无关系。
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选举权平等化,具有更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它表明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无论职业如何分工,地位如何高下,金钱无论多寡,所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都有与他人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国家管理权。不仅如此,选举权的平等性恰恰又是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灵魂,这次修改选举法,使这种灵魂得以较为充分的体现,也使得长期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基本权利的中国,有机会为政治权利与之平衡发展创造了条件。
选举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立法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也就意味着平等地参与国家立法和国家决策。这就丰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不仅在已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在制定法律时也人人平等,因此,选举法的修改不仅给了我们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一个新的平等观,而且是平等理论与平等思想的一次解放。
王成栋